得普达: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2025年03月0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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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 层、9 层、10 层、13 层、17
                                层

                          二 O 二五年三月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1    发行人、公司或得普达    指            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            本所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3          本所律师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之经办律师

 4    本次股票发行/本次发行  指  得普达定向发行不超过【1666667】股(含【1666667】
                                                      股)普通股

 5    本次发行对象/财金投资/  指        山东财金科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认购人

 6        《公司章程》        指        《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8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9          《民法典》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0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11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12      《定向发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13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14    《定向发行说明书》    指  《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

15        《认购协议》        指  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

16        《补充协议》        指  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签署的《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17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19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21          报告期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 1-9 月

22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海字第 013 号
致: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得普达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定向发行规则》《业务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券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以及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含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5、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声明是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事实描述和结论的情形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所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6、本所同意公司按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本所及本所律师亦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作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股票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关于本次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查询,发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8122925D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齐祥路 2066 号 1 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杰

  注册资本:4491.68 万元人民币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机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动机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零配件批发;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成立日期:2008 年 07 月 15 日

  营业期限:2008 年 7 月 15 日至长期

  2015 年 7 月 16 日,全国股转系统出具《关于同意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5]3949 号),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公司的证券简称为得普达,证券代码为833119。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告文件,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查询,发行人目前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被终止挂牌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1. 发行人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人定向发行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关于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发行对象等方面的规定。
  (1)合法规范经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查询结果》、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全国股转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不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公司治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监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及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治理机制。

  (3)信息披露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存在 3 次补发公告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补充披露了《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2-011),由于相关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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