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医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2025年03月0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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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39010        证券简称:延安医药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议 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
 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范围内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法律文件,审批募集资金的使用支出。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
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董事会备案查询。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措施。上市公司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发行人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险投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金额低于 2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 200 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 500 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募投项目,对新的募投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新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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