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010 证券简称:延安医药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无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议 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职责,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 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等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经济/业务活动实施独立、客观地监督、 评价和建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配置适量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主管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 部门负责人有权与公司管理层直接交流信息,以促进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保证广泛的审计范围、重视审计报告和建议,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守秘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投资管理、担保与融资、研发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 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内部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递延,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计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部审计部门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告公司领导; (五)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七)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八)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经营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应当抄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审计委员会的安排,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审计负责人批准。 (二)确定项目主审及审计组人员,收集研究被审计单位资料,初步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实施计划,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审计前,须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就地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送达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所需资料报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等。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六)内部审计部门作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连同审计报告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若有异议,可在意见书或决定下达后提出书面申诉。 (七)内部审计部门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商定审计结果落实事项,并会同有关部门跟踪检查落实审计结果情况,必要时可安排进行后续审计。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