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医药:董事会制度

2025年03月0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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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39010        证券简称:延安医药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长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的,可授权(但应有其签字的书面授权书)其他董事主持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四)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权利:

  (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如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内辞职或届满离任,需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可生效。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
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至少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至少提前五日书面通知。通知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书面通知、电子邮件、可同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如将会议时间提前,则变更后的会议召开时间与原书面会议通知发出时间之间间隔不得少于十
日。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或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以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有效表决票为依据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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