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医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03月06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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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
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对内幕消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消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在予以核实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

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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