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医药: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5年03月06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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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39010        证券简称:延安医药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 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 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
 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

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
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
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则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第九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具体分红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优先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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