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通过主办券商报送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 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电子文件。 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指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离职的,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如因独立董事离职或被撤换,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独立董事指引》、公司或本细则章程要求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