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010 证券简称:延安医药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无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及《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指定媒体发布。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 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 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 况。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限,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 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如公司为创新层挂牌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十)利润分配情况; (十一)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募集资金情况(如有);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 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 布。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