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恩智联: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豪恩智能物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025年03月06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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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6.2 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变。

  6.3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本次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原有全体员工劳动关系不变。

  6.4 各方一致确认,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资产和债务的转移,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资产和债务仍由标的公司依法享有或承担。


  截至本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已生效并得以履行。

  2、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资产交易中相关当事人的公开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豪恩集团、实际控制人陈清锋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豪恩智联及其控股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干涉豪恩智联及其控股企业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与减少与豪恩智联及其控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3)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按照等价有偿、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法签订交易合同,确定公允的关联交易价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豪恩智联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履行包括回避表决等在内的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不通过关联关系谋求特殊的利益,不进行任何有损豪恩智联及其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4)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导致上述承诺的某些事项无效或者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函项下的其他承诺事项;如果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以上保证及承诺适用于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所有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豪恩智联造成的全部损失,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依法赔偿。”

  二、公司控股股东豪恩集团、实际控制人陈清锋出具了《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豪恩智联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豪恩智联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
与豪恩智联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支持任何与豪恩智联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利用从豪恩智联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或参与豪恩智联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4)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导致上述承诺的某些事项无效或者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函项下的其他承诺事项;如果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以上保证及承诺适用于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所有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豪恩智联造成的全部损失,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依法赔偿。”

  三、公司控股股东豪恩集团、实际控制人陈清锋出具了《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本公司/本人、近亲属及本公司/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在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3、本公司/本人、近亲属及本公司/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不得要求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费用。

  4、本公司/本人、近亲属及本公司/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公司/本人、近亲属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使用,包括: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公司/本人、近亲属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公司/本人、近亲属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本公司/本人、近亲属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

  (4)为本公司/本人、近亲属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本公司/本人、近亲属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偿还债务;

  (6)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本公司/本人、近亲属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7)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本公司/本人、近亲属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8)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的其他方式。

  四、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豪恩集团、实际控制人陈清锋出具了《关于惠州市豪恩智能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事项的说明与承诺》

  1、关于智能产投控制权及不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况

  本次交易后,豪恩智联丧失对智能产投的控制权,未来将不会采用股权受让、增资、协议约定等其他方式再次取得智能产投的控制权,也不会利用智能产投纳入合并报表等方式调节豪恩智联的财务报表利润。

  本次交易为交易双方基于自身资金实力、发展情况及未来战略规划协议一致确定,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形。

  2、关于后续为智能产投提供担保情况

  本次交易后,豪恩智联持有智能产投的股权比例为 45%,智能产投的控股股东由豪恩智联变更为豪恩汽电。为确保智能产投银行贷款的稳定性,后续豪恩智联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如有),协调豪恩汽电按照各自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或由豪恩汽电提供全额担保。

  3、本次交易后智能产投继续为豪恩智联提供厂房宿舍租赁及配套服务,

  本次交易完成后,豪恩智联虽不再控制智能产投,智能产投仍会继续以市场公允价格为豪恩智联提供厂房宿舍租赁及配套服务,不会对智能产投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惠州市豪恩智能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增资事项的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豪恩智联虽不再控制公司,但公司其仍会继续以市场公允价格为豪恩智联提供厂房宿舍租赁及配套服务,不会对豪恩智联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相关承诺人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本次交易不存在影响合规性或具有较大风险的后续事项。
(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作为项目律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项目会计师、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评估机构外,未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


        第三节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参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

  (一)本次交易所涉及各事项的决策与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重组交易双方签署的《惠州市豪恩智能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已经生效;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已经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了股权交割,豪恩汽电已合法拥有标的公司 55%股份权益。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出现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标的资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以及标的公司均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均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也均未受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

  (六)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导致新增关联交易,新增关联交易主要为关联租赁及关联担保,上述新增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挂牌公司及相关各方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增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七)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八)本次交易前,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公司相关股权变动,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实施后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
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十)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已经正式生效并得以履行,本次重组的相关承诺已经生效,相关承诺人均正常履行。

  (十一)本次交易不存在影响合规性或具有较大风险的后续事项。

  (十二)开源证券在执行本次重组项目过程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在本次重组执行过程中,公众公司除聘请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要聘请的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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