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纳特斯: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更正后)

2025年03月07日查看PDF原文
                   1,000,000.00

  4  2020 年 8 月 17 日                                            500,000.00

  5  2021 年 6 月 8 日                                            5,000,000.00

  6  2021 年 6 月 24 日                                            5,000,000.00

  7  2021 年 6 月 25 日                                            2,000,000.00

  8  2021 年 6 月 29 日                                            5,000,000.00

  9  2021 年 6 月 30 日                                            1,000,000.00

  10  2021 年 11 月 4 日                                          13,500,000.00

  11  2023 年 1 月 5 日                                            2,000,000.00

  12  2023 年 5 月 24 日                                            2,000,000.00

  13  2023 年 5 月 25 日                                            852,146.98

                            付款合计                            54,323,849.61

    根据大族激光与袁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袁维相关付款记录,袁维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即利息金额如下:

                              项目                                金额(元)

 股权转让款                                                      48,915,087.00

 股权转让款利息                                                    5,408,762.61


                              项目                                金额(元)

                      股权转让款本息合计                        54,323,849.61

                袁维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本息合计                  54,323,849.61

    因此,袁维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本息合计为 54,323,849.61 元,与应支付股
权转让款本息合计金额一致,股权转让价款严格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支付。
    经访谈公司实控人、大族激光有权确认人员,袁维按照对赌协议约定 8%的
年化收益率回购股权,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低价入股或进行利益交换的情况。
    经查阅大族激光出具的确认函,大族激光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收购、出让铂纳特斯 51%的股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大族激光及其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大族激光入股价格、回购价格公允,存在差异主要系增资款及利息所致,入股价格、回购价格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2、说明公司与大族激光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是否有重要资产、主要技术、核心人员来源于大族激光,大族激光退出后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1)公司与大族激光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公司与大族激光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具体情况

 业务独立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技术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体系以及面向市场的独立
          经营能力,公司的业务独立于大族激光

          公司监事会主席易丽于 2017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0 月(报告期外)在大族激
          光担任项目管理工程师,2020 年 11 月至今在公司任职,不存在继续在大族
 人员独立  激光任职、领薪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现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主要人员不存在来自大族激光,或在大族激光任职、领薪的情形,公司
          人员独立于大族激光

          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
 资产独立  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以及注册商标、专利、非
          专利技术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存在重要经营性资产来自于大族激
          光的情形,公司资产独立于大族激光

 机构独立  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大族激
          光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公司机构独立于大族激光


    (2)是否有重要资产、主要技术、核心人员来源于大族激光

    公司重要资产、主要技术、核心人员与大族激光的具体关系如下:

  项目                                具体情况

          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
 重要资产  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以及注册商标、专利、非
          专利技术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存在重要经营性资产来源于大族激
          光的情形

          公司主要拥有高效精密注液技术、柔性打钉技术、注液口自动擦拭技术、钟
 主要技术  罩等压注液技术、串联化成分容技术、负压化成自动控制技术等 6 项核心技
          术,核心技术均来自自主研发,不存在主要技术来源于大族激光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主席易丽于 2017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0 月(报告期外)在大族激
 核心人员  光担任项目管理工程师,2020 年 11 月至今在公司任职,不存在继续在大族
          激光任职、领薪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现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主要人员不存在来自大族激光,或在大族激光任职、领薪的情形

    (3)大族激光退出后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2019 年 11 月,公司实控人袁维回购大族激光持有公司全部股权,2019 年 11
月 14 日,大族激光退出公司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

    大族激光退出,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022 年度、2023 年
度、2024 年 1-5 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4,308.58 万元、48,186.59 万元及
14,183.51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93.35 万元、5,591.24 万元和 85.84 万元。公司生
产经营情况正常,大族激光退出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说明公司境外股东黄奇俊股权变动相关程序性瑕疵的整改措施,公司是否存在被外商投资、外汇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说明有限公司设立时及公司历次增资时公司注册资本未履行验资程序的原因及合法性

    (一)公司境外股东黄奇俊股权变动相关程序性瑕疵的整改措施,公司是否存在被外商投资、外汇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公司股东黄奇俊于 2014 年取得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后,未及时办理内
地户籍注销手续,继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023 年 5 月,黄奇俊受让袁维持有的铂纳有限 1%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1.3333 万元。针对公司股东黄奇俊的股权变动所履行的相关措施如下:


    (1)黄奇俊出具了书面说明:“本人受让铂纳特斯股权时,系以境内自然人身份对铂纳特斯进行投资并持有其股权,并以本人合法拥有的境内人民币资金足额支付出资款,持股期间不涉及以境外资金汇入境内或以外汇支付股权出资款、转让款的情形。本人因不了解相关政策,为了更快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人以居民身份证作为身份证件登记了本人的股东和发起人身份信息,无规避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之主观故意。”

    (2)公司出具了书面说明:“(1)本公司自设立至今,一直作为内资企业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待遇。(2)本公司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不存在刻意规避外商投资相关监管规则的情形。

    在本公司 2023 年就黄奇俊受让股权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黄奇俊
向本公司提供的身份证显示其为中国内地居民,本公司是基于黄奇俊的这一身份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公司当时并不知悉黄奇俊具备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主观上不存在刻意规避外商投资相关监管规则的意图。

    本公司自 2023 年以来的主营业务为锂电池智能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 年版)》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不涉及限制类或禁止类的外商投资产业范围,不存在规避外商投资行业限制的情形。”

    (3)公司控股股东铂维投资、实际控制人袁维出具了书面承诺:“若因公司股东黄奇俊的股权变动相关情况,导致铂纳特斯被相关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本人/本公司承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罚款、滞纳金等所有相关经济责任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并承诺不会向铂纳特斯及其附属公司追偿,确保铂纳特斯及其附属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4)本所律师走访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区商务局,访谈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确认公司的企业性质仍以工商系统、营业执照为准为内资企业,公司未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公司出具了书面承诺:“将每年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咨询是否能够补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变更企业性质,若主管部门同意补充办理,本公司将在 1 个月内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性质变更手续。”

    经查阅公司及子公司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关于出具违法违规记录查询结果的复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外商投资、外汇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针对公司股东黄奇俊的股权变动问题,公司及黄奇俊出具了书面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书面承诺,公司出具了书面承诺,本所律师走访了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外商投资、外汇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当黄奇俊取得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后,其经常居住地已变更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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