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香港,应注销中国内地居民身份,仅保留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黄奇俊在境内投资时,应以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实施投资。黄奇俊以境内居民的身份投资本公司并持股,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
鉴于黄奇俊本人为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黄奇俊投资本公司后,本公司应变更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但是,由于公司当时并不知悉黄奇俊具备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因此是基于黄奇俊作为境内居民的身份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需说明的是,黄奇俊系以合法拥有的境内人民币资金足额支付出资款,持股期间不涉及以境外资金汇入境内或以外汇支付股权出资款、转让款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咨询市场监督及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铂纳特斯的企业性质以工商系统、营业执照为准为内资企业,铂纳特斯未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限公司设立时及公司历次增资时公司注册资本未履行验资程序的原因及合法性
有限公司设立时及公司历次增资时公司注册资本履行验资程序的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届次 设立/增资主体 设立/增资后注 是否履行
册资本(万元) 验资程序
1 2011 年 设立 袁维、曹林斌 50.0000 否
5 月
2 2012 年 第一次 袁维、曹林斌、彭榴 200.0000 否
7 月 增资
3 2020 年 第二次 袁维、铂维投资 2,000.0000 否
1 月 增资
4 2022 年 第三次 深创投、红土智能 2,133.3333 否
1 月 增资
5 2023 年 第四次 盐城东海岸、楚道睿科、广东 2,336.8205 否
12 月 增资 粤科、联创永宣、上海永仓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
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 号,2010 年 12 月 23 日实施)的相关
规定,对在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中能够核实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情况、确认注册资本到位的,可不再要求出具验资报告。根据铂纳有限设立、第一次增资的《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督系统比对结果信息单》,铂纳有限设立、第一次增资已经在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核实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情况、确认注册资本到位。因此,铂纳有限设立、第一次增资可以不出具验资报告。
2014 年 3 月 1 日,《公司法》(2013 修正)生效,取消了股东缴纳出资后必
须验资的规定。因此,铂纳有限第二次增资、第三次增资以及公司第四次增资无需履行验资程序。
经查阅公司及子公司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报告期内,公司在市场监管领域不存在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所述,铂纳有限设立、第一次增资、第二次增资、第三次增资以及公司第四次增资未履行验资程序具备合法性。
三、关于股权转让。①说明曹林斌与袁维共同设立公司的背景及原因,曹林斌转让公司股权并退出公司的原因,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曹林斌所持公司股权是否存在代持情形;②说明铂维投资历次对外转让公司股权及陈小年向尹友晖转让股权的原因、对手方及与公司关联关系、转让价格及定价公允性、价款支付情况,协议价格与转让价格存在差异、股权转让价格在不同程度上低于袁维与铂维投资间转让股权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列表说明公司报告期内及期后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背景、交易对手方及与公司关联关系、转让价格及定价公允性、资金来源、价款支付情况,以及是否经过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一)说明曹林斌与袁维共同设立公司的背景及原因,曹林斌转让公司股权并退出公司的原因,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曹林斌所持公司股权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1、曹林斌与袁维共同设立公司的背景及原因
曹林斌与袁维是老乡和同学关系,两人均具有数控技术专业背景。2011 年,
两人看好新能源行业的发展前景,经商议后共同设立了公司。公司设立时,袁维负责技术方面的事务,曹林斌负责商务方面的事务。
2、曹林斌转让公司股权并退出公司的原因
曹林斌因为经营理念与其他管理层存在一定差异,且也有独立创业的想法,决定退出公司。
3、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
2015 年 7 月,曹林斌、彭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曹林斌将其持有
的铂纳有限 4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80 万元)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彭榴,本次
股权转让的实际转让价格为 120 万元(对应 1.5 元/注册资本)。彼时双方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仅为办理工商变更所需,因此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实际转让价格。
根据曹林斌、彭榴的访谈记录,本次股权转让的实际转让价格为 120 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4、曹林斌所持公司股权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曹林斌不存在曾经及现在通过委托、代持、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的情形,不存在他人通过委托、代持、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代曹林斌持有公司的股权的情形。
(二)说明铂维投资历次对外转让公司股权及陈小年向尹友晖转让股权的原因、对手方及与公司关联关系、转让价格及定价公允性、价款支付情况,协议价格与转让价格存在差异、股权转让价格在不同程度上低于袁维与铂维投资间转让股权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列表说明公司报告期内及期后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背景、交易对手方及与公司关联关系、转让价格及定价公允性、资金来源、价款支付情况,以及是否经过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1、铂维投资历次对外转让公司股权及陈小年向尹友晖转让股权的原因、对手方及与公司关联关系、转让价格及定价公允性、价款支付情况,协议价格与转让价格存在差异、股权转让价格在不同程度上低于袁维与铂维投资间转让股权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2020 年 1 月,袁维、彭榴将其持有的公司 65.00%股权转让给铂维投资,此
时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于 2020 年 1 月进行了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注册资本由 200 万元增加至 2,000 万元。
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导致铂维投资对外转让公司股权及陈小年向尹友晖转让股权的单位注册资本转让价格低于袁维、彭榴与铂维投资间转让股权的单位注册资本转让价格,具有合理性。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袁维与铂维投资间转让股权价格折算为 2.765 元/出资额,实际低于铂维投资对外转让公司股权及陈小年向尹友晖转让股权的单位注册资本转让价格。如果以公司估值衡量股权转让价格,铂维投资对外转让公司股权及陈小年向尹友晖转让股权价格均高于袁维、彭榴与铂维投资间转让股权的价格。
股权转让的其他相关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受让方与公 转让价格 价款支付情 协议价与转让价
号 届次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原因 司关联关系 (元/出资 定价公允性 况 对比 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额)
蔡赞锋亲属梁雨辰代蔡赞锋持股,截
铂维投资 梁雨辰 4.80 已完全支付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
代持已彻底解除,不存在其他代持及
协 议 价 均 为 1 利益安排
元。彼时各方认 顾林娜夫妇朋友郭绪刚代顾林娜夫
铂维投资 郭绪刚 已完全支付 为《股权转让协 妇持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4.80 议书》仅为办理 之日,上述代持已彻底解除,不存在
工商变更所需, 其他代持及利益安排
2020 年 铂维投资 尹友晖 筹集应付 除持股公司 4.80 参考大族激光转 已完全支付 因此未在《股权 不存在代持及其他利益安排
1 3 月,第 铂维投资 周瑛 大族激光 外,不存在 4.80 让股份的公司估 已完全支付 转让协议书》中 不存在代持及其他利益安排
六 次 股 铂维投资 陈小年 股权转让 其他关联关 4.80 值定价,定价公 已支付一半 约定实际转让价 不存在代持及其他利益安排
权转让 铂维投资 陈江江 款 系 4.80 允 已完全支付 格,导致自然人 不存在代持及其他利益安排
铂维投资 伍茜 已完全支付 从铂维投资受让 不存在代持及其他利益安排
4.80 股份协议价格与
铂维投资 彭新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