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已宣布但未支付的分红及
其利息(如有)减去公司已支付的分红(如有)。
4.实际控制人承诺促使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本协议约定的
股份回购安排,在相应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投票同意,并签署一
切必须签署的法律文件。
第二条 回购条款的终止
双方同意,本协议中约定的第一条于公司向全国股转系统递交挂
牌申请之日终止,并附加恢复条件,任何一方不得在本协议第一条
被终止后、恢复法律效力之前依据本协议第一条向其他方提出任
何求偿权、赔偿权、索赔权等权利主张。
第三条 回购条款的恢复
双方同意,若发生以下情形,则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次日,
本协议第一条恢复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公司挂牌/上市申请未获得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所受理;
(2)公司主动撤回挂牌/上市申请;
(3)公司挂牌/上市申请被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否决;
(4)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完成股票挂牌之日起两年内未向证券交
易所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予以注册决定,但公司
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届满前未发行股票;
(6)公司未能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在证券交易所完成上市,
且公司未能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甲方认可的并购方式实现
甲方退出。
第一条 回购条款
1.当出现下列事项时,甲方有权于知悉下列事项之日出现起二十
四(24)个月内或甲方于上述期间内另行书面通知的更长时间内要
求实际控制人以回购价格回购该甲方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股
份:
公司未能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甲方认可的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
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且公司未能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甲
方认可的并购方式实现甲方退出。
2.本条款所称“回购价格”,是指该甲方就本次股权交易所支付
的所有投资总额加上按年化 8%单利计算的利息(自交割日至甲方
深 创 收到全部回购价款之日止计算),加上公司已宣布但未支付的分红
投、红 及其利息(如有)减去公司已支付的分红(如有)。
2 土 智 袁维 第二条 回购条款的中止
能、楚 各方同意,本协议中约定的第一条于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道 睿 让系统(“全国股转系统”)递交挂牌申请之日中止,并附加恢复
科 条件,任何一方不得在本协议第一条被中止后、恢复法律效力之前
依据本协议第一条向其他方提出任何求偿权、赔偿权、索赔权等权
利主张。
第三条 回购条款的恢复
各方同意,若发生以下情形,则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次日,
本协议第一条自始恢复法律效力,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为免疑义,
如本协议第一条根据第二条约定中止的,则各方确认,甲方有权自
以下日期孰晚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内或甲方于上述期间内另行
书面通知的更长时间内要求实际控制人履行本协议第一条项下的
回购义务:(1)本协议第一条恢复法律效力之日或(2)甲方知悉
第一条约定事项出现之日:
(1)公司挂牌/上市申请未获得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所受理;
(2)公司主动撤回挂牌/上市申请;
(3)公司挂牌/上市申请被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否决;
(4)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完成股票挂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向证
券交易所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予以注册决定,但公司
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届满前未发行股票;
(6)公司未能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在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
开发行股份并上市。
第一条 回购条款
1.当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甲方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以回购价格
回购该甲方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股份:
(1)公司未能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全国股转系统”)递交挂牌申请材料并获受理;
(2)公司未能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
易所/经甲方认可的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递
交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并获受理;
联 创 (3)公司未能于 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在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
永宣、 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且公司未能于 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甲方
上 海 认可的并购方式实现甲方退出;
永仓、 (4)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违规行为或重大诚信
勤 道 问题而严重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
东创、 (5)未经甲方同意,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勤 道 (6)任何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或实体依据其与公司和
鑫控、 /或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勤 道 提出回购股份要求,但员工持股平台的实际权益持有人要求公司
3 成 长 袁维 和/或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回购的情形除外。
十 一 2.本条款所称“回购价格”,是指该甲方就本次股权交易所支付
号、勤 的所有投资总额加上按年化 8%单利计算的利息(自交割日至甲方
道 成 收到全部回购价款之日止计算),加上公司已宣布但未支付的分红
长 十 及其利息(如有)减去公司已支付的分红(如有)。
五号、 第二条 回购条款的终止
盐 城 各方同意,本协议中约定的第一条于公司向全国股转系统递交挂
东 海 牌申请之日终止,并附加恢复条件,任何一方不得在本协议第一条
岸 被终止后、恢复法律效力之前依据本协议第一条向其他方提出任
何求偿权、赔偿权、索赔权等权利主张。
第三条 回购条款的恢复
各方同意,若发生以下情形,则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次日,
本协议第一条恢复法律效力,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1)公司挂牌/上市申请未获得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所受理;
(2)公司主动撤回挂牌/上市申请;
(3)公司挂牌/上市申请被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否决;
(4)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完成股票挂牌之日起两年内未向证券交
易所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予以注册决定,但公司
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届满前未发行股票。
第一条 回购条款
1.当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甲方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以回购价格
回购该甲方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股份:
(1)公司未能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全国股转系统”)递交挂牌申请材料并获受理;
(2)公司未能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
易所/经甲方认可的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递
交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并获受理;
(3)公司未能于 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在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
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且公司未能于 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甲方
认可的并购方式实现甲方退出;
(4)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违规行为或重大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