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纳特斯: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更正后)

2025年03月07日查看PDF原文
司已宣布但未支付的分红及
                    其利息(如有)减去公司已支付的分红(如有)。

                    4.实际控制人承诺促使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本协议约定的
                    股份回购安排,在相应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投票同意,并签署一
                    切必须签署的法律文件。

                    第二条  回购条款的终止

                    双方同意,本协议中约定的第一条于公司向全国股转系统递交挂
                    牌申请之日终止,并附加恢复条件,任何一方不得在本协议第一条


                    被终止后、恢复法律效力之前依据本协议第一条向其他方提出任
                    何求偿权、赔偿权、索赔权等权利主张。

                    第三条  回购条款的恢复

                    双方同意,若发生以下情形,则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次日,
                    本协议第一条恢复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公司挂牌/上市申请未获得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所受理;
                    (2)公司主动撤回挂牌/上市申请;

                    (3)公司挂牌/上市申请被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否决;

                    (4)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完成股票挂牌之日起两年内未向证券交
                    易所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予以注册决定,但公司
                    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届满前未发行股票;

                    (6)公司未能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在证券交易所完成上市,
                    且公司未能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甲方认可的并购方式实现
                    甲方退出。

                    第一条  回购条款

                    1.当出现下列事项时,甲方有权于知悉下列事项之日出现起二十
                    四(24)个月内或甲方于上述期间内另行书面通知的更长时间内要
                    求实际控制人以回购价格回购该甲方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股
                    份:

                    公司未能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甲方认可的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
                    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且公司未能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甲
                    方认可的并购方式实现甲方退出。

                    2.本条款所称“回购价格”,是指该甲方就本次股权交易所支付
                    的所有投资总额加上按年化 8%单利计算的利息(自交割日至甲方
      深 创        收到全部回购价款之日止计算),加上公司已宣布但未支付的分红
      投、红        及其利息(如有)减去公司已支付的分红(如有)。

 2    土 智  袁维  第二条  回购条款的中止

      能、楚        各方同意,本协议中约定的第一条于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道 睿        让系统(“全国股转系统”)递交挂牌申请之日中止,并附加恢复
      科            条件,任何一方不得在本协议第一条被中止后、恢复法律效力之前
                    依据本协议第一条向其他方提出任何求偿权、赔偿权、索赔权等权
                    利主张。

                    第三条  回购条款的恢复

                    各方同意,若发生以下情形,则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次日,
                    本协议第一条自始恢复法律效力,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为免疑义,
                    如本协议第一条根据第二条约定中止的,则各方确认,甲方有权自
                    以下日期孰晚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内或甲方于上述期间内另行
                    书面通知的更长时间内要求实际控制人履行本协议第一条项下的
                    回购义务:(1)本协议第一条恢复法律效力之日或(2)甲方知悉
                    第一条约定事项出现之日:

                    (1)公司挂牌/上市申请未获得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所受理;


                    (2)公司主动撤回挂牌/上市申请;

                    (3)公司挂牌/上市申请被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否决;

                    (4)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完成股票挂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向证
                    券交易所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予以注册决定,但公司
                    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届满前未发行股票;

                    (6)公司未能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在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
                    开发行股份并上市。

                    第一条  回购条款

                    1.当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甲方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以回购价格
                    回购该甲方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股份:

                    (1)公司未能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全国股转系统”)递交挂牌申请材料并获受理;

                    (2)公司未能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
                    易所/经甲方认可的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递
                    交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并获受理;

      联 创        (3)公司未能于 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在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
      永宣、        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且公司未能于 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甲方
      上 海        认可的并购方式实现甲方退出;

      永仓、        (4)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违规行为或重大诚信
      勤 道        问题而严重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

      东创、        (5)未经甲方同意,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勤 道        (6)任何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或实体依据其与公司和
      鑫控、        /或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勤 道        提出回购股份要求,但员工持股平台的实际权益持有人要求公司
 3    成 长  袁维  和/或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回购的情形除外。

      十 一        2.本条款所称“回购价格”,是指该甲方就本次股权交易所支付
      号、勤        的所有投资总额加上按年化 8%单利计算的利息(自交割日至甲方
      道 成        收到全部回购价款之日止计算),加上公司已宣布但未支付的分红
      长 十        及其利息(如有)减去公司已支付的分红(如有)。

      五号、        第二条  回购条款的终止

      盐 城        各方同意,本协议中约定的第一条于公司向全国股转系统递交挂
      东 海        牌申请之日终止,并附加恢复条件,任何一方不得在本协议第一条
      岸            被终止后、恢复法律效力之前依据本协议第一条向其他方提出任
                    何求偿权、赔偿权、索赔权等权利主张。

                    第三条  回购条款的恢复

                    各方同意,若发生以下情形,则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次日,
                    本协议第一条恢复法律效力,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1)公司挂牌/上市申请未获得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所受理;
                    (2)公司主动撤回挂牌/上市申请;

                    (3)公司挂牌/上市申请被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否决;

                    (4)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完成股票挂牌之日起两年内未向证券交


                    易所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予以注册决定,但公司
                    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届满前未发行股票。

                    第一条  回购条款

                    1.当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甲方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以回购价格
                    回购该甲方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股份:

                    (1)公司未能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全国股转系统”)递交挂牌申请材料并获受理;

                    (2)公司未能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
                    易所/经甲方认可的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递
                    交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并获受理;

                    (3)公司未能于 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在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
                    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且公司未能于 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甲方
                    认可的并购方式实现甲方退出;

                    (4)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违规行为或重大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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