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873 证券简称:环宇建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子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3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3 月 7 日收到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状(上诉人:运城新 城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开庭传票,案号(2025)晋 08 民终 658 号,二 审开庭时间为 2025 年 03 月 27 日 09 时 00 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运城新城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新城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云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城控股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8 月 15 日,原告和第一被告签订《吾悦广场住宅地块三施工总承包 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施工被告一、二的吾悦广场住宅地块三项目(1#、2#、3#、5#6#、热交换站及地下车库等),合同工程含税暂定总金额 214,813,728.48元。 2021 年 6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运城盐湖项目地块三施工总承包工 程补充协议 1》,将合同含税总价调整为 224,849,099.81 元;2021 年 12 月 28 日,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运城盐湖项目地块三施工总承包工程补充协议 2(部分材料 调差)》,将合同含税总价调整为 230,238,146.76 元;2022 年 7 月 27 日,原告与 被告一签订《吾悦广场住宅地块三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 3(1、3、6#楼 主体材料调差)》,将合同含税总价调整为 237,672,553.22 元;2023 年 11 月 17 日,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西北大区山西片区运城盐湖项目吾悦广场住宅地块三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 4》,明确增加金额 2,790,493.73 元。 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进场,经原告克服施工过程中的疫情、被告一工程进度款不到位、工程变更、非原告施工项目工期拖延等诸多不利因素, 全部工程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前竣工并通过验收、备案。全部工程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移交并交付使用。2023 年 9 月 27 日原告将工程决算资料提交给被告一。 2023 年 12 月 30 日,原告补充提交工程决算资料。由于被告一未能在规定期限 内出具审核结果,应视为其认可原告上报的决算金额,即案涉工程决算造价为261,777,552.46 元。截止起诉日,剩余未付工程款项为 78,328,751.20 元。鉴于被告迟迟未付工程款,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工程款 78,328,751.20 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 LPR 利率计算的利息;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 250 万元商票的贴息 87500 元及被告一所 供材料节省费用 340,503.63 元;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返还履约保证金 50 万元,并支付自 2023 年 10 月 18 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 LPR 利率计算的利息;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原告垫付的分包单位水电费 60,000.00 元, 及逾期支付的从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 LPR 利率计算的利息; 5、判令被告三上海新城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减资的 10,476,200.00 元范围内对第 1、2 项请求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判令被告四新城控股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减资的 9,523,800.00 元范围内对第 1、2 项请求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7、依法确认原告对第 1 项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就所承包施工的案涉工程即吾悦广场住宅地块三(1#、2#、3#、5#6#、热交换站及地下车库)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 12 月 23 日收到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4)晋 0802 民初 7409 号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运城新城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50,736,884.84 元及利息(以 31,300,097.74 为 基数,按年利率 3.45%自 2023 年 12 月 30 日计算至 2024 年 2 月 7 日;以 25,300,097.74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45%自 2024 年 2 月 8 日计算至 2024 年 3 月 30 日;以 50,736,884.84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45%自 2024 年 3 月 31 日起计算 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运城新城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 50 万元及利息(以 50 万元为基数,按照 年利率 3.45%自 2023 年 10 月 18 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被告运城新城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分包单位水电费 6 万元及利息(以 6 万元为基 数,按照年率 3.45%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四、原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及吾悦广场住宅地块三(1#楼、2#楼、3#楼、5#楼、6#楼、热交换站及地下车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工程价款 50,736,884.84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其他进展 2025 年 3 月 7 日收到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状(上诉人:运城新 城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开庭传票。案号(2025)晋 08 民终 658 号,二 审开庭时间为 2025 年 03 月 27 日 09 时 00 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子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原告方,系合法主张工程 款且一审胜诉。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子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原告方,系合法主张工程款且胜诉。本次诉讼已采取财保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披露二审情况。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诉状 (二)二审传票 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