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2、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分散投向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3、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监事),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平均数。 4、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5、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的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会议名称; (2)董事(监事)候选人姓名; (3)股东姓名; (4)代理人姓名; (5)所持股份数; (6)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7)投票时间。 6、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平均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登记的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即生效,其中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后的专项条款自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