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特尔:公司章程

2025年03月1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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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5-018

江苏利特尔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 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的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让......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 股 东......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7
第五章 董事会......20

  第一节 董 事......20

  第二节 董事会......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7
第七章 监事会......31

  第一节 监 事......31

  第二节 监事会......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3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6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38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38
第十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38
第十四章 附 则......39

      江苏利特尔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利特尔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由无锡利特尔彩印包装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007919551360。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利特尔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Leater Green Packaging Corp.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蓉通路55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8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6,080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客户、员工、供应商、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
  关方之间求取相互依赖的最佳平衡。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许可经营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

      一般经营项目:纸、塑、铝包装材料的制造、加工、销售;分布式发电(并
  网运行);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房屋和设备租赁(不含融资性租赁);
  物业管理;包装技术服务;自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或禁
  止企业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
  份的凭证。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无锡利特尔彩印包装
  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作为对股份公司的出资。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时间
  如下:

序号        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认购股份(股)    持股比例

 1            顾成          340321197308060818  14,962,500.00    59.85%

 2          黄文戎        36060219700816101X  2,250,000.00      9%

 3          朱益洪        320219197107102275  1,350,000.00      5.4%


 4          吴小英        320222197402131528    450,000.00      1.8%

 5          顾乃康        340321198111090815    450,000.00      1.8%

 6          周伟学        320222196808221510    450,000.00      1.8%

 7            徐广          340321197303020315    450,000.00      1.8%

 8          王月红        321123197504162829    450,000.00      1.8%

 9            华毅          320222197808111519    225,000.00      0.9%

10          黄叶浩        320830196809264013    225,000.00      0.9%

11          吴建新        320222197112291531    225,000.00      0.9%

12          王恒          412923197404113452    225,000.00      0.9%

13          华协明        320222196311011534    225,000.00      0.9%

14          顾顺顺        340321198903070855    450,000.00      1.8%

15          熊明权        130223197612033214    112,500.00      0.45%

16  无锡诚晟投资有限公司  320205000203730    2,500,000.00      10%

                    合计                        25,000,000.00    100%

      各发起人股东以其拥有的无锡利特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折合的股本
  25,000,000.00元已经在2014年8月5日全部出资到位。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0,800,000.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根
  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份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
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股份以非公开方式转让的,股东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发起人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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