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898 证券简称:株百股份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株百股份”)股东龙红艳、龚性强、文武、罗文、姚献其、邓善春、廖定元、张智勇、赵华山、王英、严纳 新、彭永健、罗先知、江电波、肖水群共计 15 名自然人于 2022 年 3 月 7 日签署 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原协议得到了良好的执行,各方就公司重大事项均保持一致意见。 为了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和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一致性之目的,原协议签署方中的龙红艳、龚性强、文武、罗文、姚献其、廖定元、彭永健、邓善春、张智勇、江电波、赵华山、王英、罗先知共计 13 名自然人同意继续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力、承担股东义务,共同参与公司的重大经营 决策并就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并于 2025 年 3 月 6 日续签《一 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次续签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情况如下:一、协议签署方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龙红艳 3,090,903 3.6361% 2 龚性强 5,470,880 6.4358% 3 文武 1,742,420 2.0497% 4 罗文 1,721,440 2.0251% 5 姚献其 1,701,551 2.0017% 6 廖定元 800,000 0.9411% 7 彭永健 722,000 0.8493% 8 邓善春 653,380 0.7686% 9 张智勇 630,760 0.7420% 10 江电波 624,889 0.7351% 11 赵华山 595,920 0.7010% 12 王英 587,080 0.6906% 13 罗先知 542,740 0.6385% 合计 18,883,963 22.2146%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龙红艳 乙方: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经常居住地 1 龚性强 4302021952********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2 文武 4302041963********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3 罗文 4302041967********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4 姚献其 6101031967********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5 廖定元 4302041966********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6 彭永健 4302041968********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7 邓善春 4302041973********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8 张智勇 4302031971********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9 江电波 4302041964********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10 赵华山 4302041974********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11 王英 4302021978********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12 罗先知 430221197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以上合称“乙方”,本协议项下甲方乙方合计共 13 位签署方,每一签署方以下称“任一签署方”) 第一条 协议背景 1、甲乙双方均为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百股份”或“公司”) 的股东,其中,甲方持有 3,090,903 股,持股比例为 3.6361 %,乙 方合计持有 15,793,060 股,持股比例为 18.5785%,持股信息如下: 序号 姓名 持股数 持股比例% 1 龚性强 5,470,880 6.4358 2 文武 1,742,420 2.0497 3 罗文 1,721,440 2.0251 4 姚献其 1,701,551 2.0017 5 廖定元 800,000 0.9411 6 彭永健 722,000 0.8493 7 邓善春 653,380 0.7686 8 张智勇 630,760 0.7420 9 江电波 624,889 0.7351 10 赵华山 595,920 0.7010 11 王英 587,080 0.6906 12 罗先知 542,740 0.6385 2、本协议签署后,无论上述甲乙双方所持有的株百股份股票是否发生增减,在仍持有株百股份股票期间且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接受本协议的所有约定。 3、为促进株百股份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企业经营、决策的效率,保证上述各方在株百股份的股东大会中提案、表决等的统一性,各方同意就重大事项向株百股份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株百股份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达成一致行动安排。 兹此,各方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二条 行动内容 1、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株百股份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协议项下任一签署方或数个签署方联合决定提出股东大会议案之前,应事先与其他各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项下各签署方在行使株百股份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议案事项指株百股份《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表决权之前,应进行充分协商,以保证在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2、针对一致行动事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项下任一签署方或数个签署方联合拟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必须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商,以消除分歧,保证各方在股东大会提案或投票表决时保持一致。 3、各签署方同意,各签署方推荐/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表决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指董事会表决后仍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时,应与本协议签署方充分沟通,并保证与本协议签署方最终决定保持一致。 第三条 议事规则 1、本协议项下任一签署方在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前,必须先在一致行动人内部召开协商会议。 2、协商会议由甲方负责以现场会议或其他方式召集、召开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如确实无法参加会议的,须明确发表书面赞成或反对意见并委托其他方转达。 3、如协商一致,以协商一致后的意见执行一致行动。 4、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各方所持有的股份数进行表决,以表决的结果做出一致行动意见,任一签署方须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 5、如赞成或反对的表决股份过半数,则以过半数股份所支持的赞成或反对意见作为各方一致行动的统一表决意见。 6、如赞成或反对的表决股份均未过半数,则以甲方意见作为各方一致行动的统一表决意见。 7、统一协商、表决意见做出后,各方保证应当以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数在股东大会上执行一致行动。 第四条 权利行使 1、各签署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等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保证在参加株百股份股东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商或表决所达成的一致行动意见行使表决权。 2、各签署方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甲方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推荐/委派的董事保证在董事会表决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指董事会表决后仍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时,与本协议签署方充分沟通,并保证与本协议签署方最终决定保持一致。 第五条 股票转让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原则上一致行动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株百股份股票;如一致行动人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需本人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自行转让。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未经一致行动人协商会议同意,各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 2、各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所做出的承诺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3、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其他各方或是株百股份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出现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本协议由各方签署后生效,本协议由各方签署于湖南省株洲市。 若各方后续签署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本协议自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生效时自动终止。 此前各方于 202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