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环保: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5年03月11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0654        证券简称:光大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
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增加(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有限责任公司批准的其他方式。            司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股东不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的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  第三十二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  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
护其合法权利。                          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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