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田股份:公司章程

2025年03月1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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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监事会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十日前以电话、传真、电邮、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通知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提前 12 小时以电话、传真、电邮、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通知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并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执行,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包括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应当符合股份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一百六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相关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
          变动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广告、宣传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可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每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上于一年的年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三)利润分配决策机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核批准。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
出具书面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如因公司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以维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经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利润可以采取分配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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