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8982 证券简称:阳光中科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出具传票,确定开庭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27 日 16 时。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奕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姓名或名称:许奕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洪明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许奕川配偶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许光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总经理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洪秋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总经理许光荣配偶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9 月 6 日,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抵 押人)为确保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与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作为债权人、抵押权人)签订了编号为:兴银南 04 抵字第 2022009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以其名下址在南安市霞美镇山美村阳光路 1 号 1#宿舍楼 1-11 层【产权证号:闽(2020)南安市不动产权第 1100065 号】作为抵押,为 其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即自 2022 年 9 月 6 日至 2032 年 9 月 6 日期间产生的债 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4384 万元整。抵押担保范围为原告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的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 融业务而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以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并就抵押 权的实现、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双方于 2022 年 9 月 6 日向抵押登记 部门南安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为:闽(2022)南安市不动产证明第 3005516 号】。 2021 年 4 月 15 日,被告许奕川、许光荣(均作为保证人)与原告分别签订了 编号为:兴银南 04 保字第 2021009001 号、兴银南 04 保字第 2021009002 号《最 高额保证合同》两份,为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保证额度有效 期内,即均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至 2031 年 4 月 15 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主合同 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最高主债权额均为人民币 9000 万元,且上述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均为三年,自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担保的范围同抵押担保范围,合同并就保证责任的履行、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被告许奕川的配偶洪明儿在上述兴银南 04 保字第 2021009001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签字确认;被告许光荣的配偶洪秋月在上述兴银南 04 保字第2021009002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签字确认,均同意按本合同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在上述担保框架内,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7 日、2023 年 9 月 4 日、2023 年 9 月 5 日、2023 年 10 月 12 日与原告签订编号分 别为兴银南 04 借字第 2022009001 号、2023009001 号 2023009002 号、2023009003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四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分别为 3000 万元、1000 万元、 1000 万元、1100 万元,均用于支付货款。上述编号为兴银南 04 借字第 202200900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3 年,即自 2022 年 9 月 7 日至 2025 年 9 月 6 日止,借款定价基准利率按 LPR5 年期限档次约定执行,借款利率定价 公式为借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0.4%,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根据实际发放日和重定价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借款利率,分段计息,浮动周期为年,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每满一个周期的对应日为合同重定价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以 该月最后一天为对应日;借款本息偿还方式为分期偿还借款本金,按月支付利息, 付息日为每月的 21 日。上述编号为兴银南 04 借字第 2023009001 号、第 2023009002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均约定:借款期限为 1 年,即分别自 2023 年 9 月 4 日至 2024 年 9 月 3 日、2023 年 9 月 5 日至 2024 年 9 月 4 日止;借款定 价基准利率均按 LPR1 年期限档次约定执行,借款利率定价公式为借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1.05%;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根据实际发放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借款利率,每次放款实际发放日至本合同借款到期日之间利率不变;借款本息偿还方式为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全部偿还借款本金,按月支付利息,付息 日为每月的 21 日。上述编号为兴银南 04 借字第 2023009003 号《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1 年,即自 2023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1 日止, 借款定价基准利率均按 LPR1 年期限档次约定执行,借款利率定价公式为借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 1.45%,借款利率采用采用固定利率,根据实际发放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借款利率,每次放款实际发放日至本合同借款到期日之间利率不变;借款本息偿还方式为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全部偿还借款本金,按月支付利息,付息日为每月的 21 日。同时均约定借款逾期的,即构成违约,债权人有权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50%,对于未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对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贷并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权实施或实现有关借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有权提起诉讼,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于 2022 年 9 月 7 日、2023 年 9 月 4 日、2023 年 9 月 5 日、2023 年 10 月 12 日向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全 部贷款合计人民币 6100 万元,履行完毕付款义务。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依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款项,发生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其他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鉴于以上情况,五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危及申请人的贷款资金安全,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拖欠的全部借款本金,有权要求被许奕川、洪明儿、许光荣、洪秋月履行担保责任,要求 实现抵押权,并要求五被告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截止至 2025年 1 月 23 日,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99 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013619.95 元。 据此,为防范原告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 币 49990000 元与截至 2025 年 1 月 23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1013619.95 元及自 2025 年 1 月 24 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复利。 二、判令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20000 元。 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标的暂合计人民币 51023619.95 元。 三、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所列全部款项对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址于南安市霞美镇山美村阳光路 1 号1#宿舍楼 1-11 层】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人民币 4384 万元及该最高本金项下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等全部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判令被告许奕川、洪明儿(以与许实川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许光荣、洪秋月(以与许光荣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分别各自对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五被告承担。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产生经营有较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未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案一审于 2025年 3 月 27 日开庭。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传票》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