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04 证券代码:839631 证券简称:吉通股份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洛阳吉通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洛阳吉通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5)7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3 月 12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3 月 12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河南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洛阳吉通新合纤股份有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限公司 赵中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总经理 宋春芳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违规 公告编号:2025-004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4 年 7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赵中舟持有公司股份 17,299,056 股份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45.49%,冻结期限为 2024 年 7 月 8 日起至 2027 年 7 月 7 日止。如果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化,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后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补充披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司法冻结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中舟未能及时告知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中舟、董事会秘书宋春芳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赵中舟、宋春芳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赵中舟、宋春芳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5-004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高度重视此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中提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洛阳吉通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5)7 号 洛阳吉通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