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03月1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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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532        证券简称:大亚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3 月 13 日,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实现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和本
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人数过半数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
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准备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
关审议事项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 3 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同时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及委员发言要点;

  (四)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过”、
“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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