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532 证券简称:大亚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3 月 13 日,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 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相关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前,召集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内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十八条 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有下列事项之一,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终止挂牌或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强制终止挂牌(包含优先股和普通股)。 公司召开股东会涉及审议上述事项的,应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普通股股东的程序通知优先股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东名册上在册的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含普通股股东及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对于涉及投资、资产处置和收购兼并、公开发行股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解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等重大事项的提案,均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提供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含普通股股东及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或其他组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