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27 1100 医疗器械销售; 直接持股 80% 有限公司 食品销售 北京瑞齐宁医学研究 技术开发、转 直接持股 80%,并 6 院(普通合伙) 2008-03-06 10 让、咨询 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 康复疗养服务, 7 丽江金函养老服务有 2018-03-14 100 养老服务,医疗 直接持股 80% 限公司 器械销售;酒店 管理咨询 8 沈阳爱信福信息技术 2015-12-23 100 医疗器械销售; 直接持股 80% 有限公司 食品销售 9 营口白寿心医疗器械 2014-12-04 3 医疗器械销售; 直接持股 51% 有限公司 食品销售 10 沈阳康兴颐商贸有限 2016-07-14 50 医疗器械销售; 直接持股 51% 公司 食品销售 11 湖南快乐枫情健康产 2016-12-27 200 医疗器械销售; 直接持股 40% 业有限公司 食品销售 12 国之宝藏(北京)投 2015-08-25 600 项目投资;投资 直接持股 37.60% 资有限公司 管理;资产管理 13 北京爱青藤健康管理 2017-01-23 20 健康管理;健康 直接持股 35% 有限公司 咨询 直接持股 20%;通 14 海南康健之道生物科 2020-04-28 100 医疗器械经营; 过上海瑞齐宁投 技有限公司 食品经营 资管理有限公司 持股 60% 洗浴服务;食品 直接持股 10%;通 15 四川省壤巴拉藏药浴 2021-06-07 109.6 销售;食品生 过上海瑞齐宁投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产;养生保健服 资管理有限公司 务(非医疗) 持股 12% 义乌联创鸿影股权投 资管理、资产管 16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015-05-18 8730 理、私募股权投 直接持股 8.02% 伙) 资 17 北京中包汉富金鼎投 2011-06-09 6108 投资管理;投资 直接持股 7.04% 资中心(有限合伙) 咨询 直接持股 4%;通 18 苏州硒谷科技有限公 2008-05-28 1489.43 富硒产品研发、 过一米三宝(上 司 生产和销售 海)食品科技有限 公司持股 1% 义乌联创易富股权投 股权投资及相 19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014-09-11 50000 关咨询服务 直接持股 2.18% 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主要关联方中存在涉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的企业。收购人已出具《关于不注入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业务和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承诺函》,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书“第六节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之“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之“(八)关于不注入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业务和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承诺”。 三、收购人最近两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最近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 四、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 (一)诚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的规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系公众公司在册股东,已开通股转系统基础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权限,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交易公众公司股票。 (三)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收购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且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五、收购人与公众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 本次收购前,唐邦科技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延杰持有唐邦科技7,064,820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19.45%,同时担任唐邦科技董事、董事长职 务。 收购完成后,唐邦科技仍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侯延杰持有唐邦科技 7,681,486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1.14%,其在唐邦科技任职未发生变化。 除上述关联关系及公众公司已经披露的事项外,收购人与唐邦科技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第二节 本次收购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购方式 2024 年 9 月 4 日,侯延杰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收购唐邦科技原第一大股东张 海华减持的唐邦科技股份 616,666 股,收购后侯延杰成为唐邦科技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收购前后公众公司权益变动情况 收购事实发生日之前,唐邦科技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侯延杰先生持有唐邦科技股份7,064,8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45%。 2024年9月4日,侯延杰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收购唐邦科技原第一大股东张海华减持的唐邦科技股份616,666股,收购后侯延杰成为唐邦科技第一大股东,持有唐邦科技7,681,486股,占唐邦科技总股本的21.14%。 收购完成后,唐邦科技仍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侯延杰在公众公司任职未发生变化。 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侯延杰持有唐邦科技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股东 持股数 持股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姓名 量(股) 占比 姓名 (股) 占比 姓名 (股) 占比 侯延杰 7,064,820 19.45% 侯延杰 7,681,486 21.14% 侯延杰 7,681,486 21.14% 三、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协议及主要内容 本次收购系 2024 年 9 月 4 日,侯延杰与唐邦科技原第一大股东张海华通过 大宗交易方式导致公众公司在没有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所致。本次收购未签署相关协议。 四、本次收购的授权和批准情况 (一)已经履行的授权和批准 收购人侯延杰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自主决定本次收购行为,本次收购系其根据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所作出,无需履行批准和授权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收购除需提交股转系统进行自律审查外,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系补发,尚需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之“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对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作出决议”及“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之“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三)对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作出决议”。 除《公司章程》规定外,本次收购方案不涉及要约收购条款,本次收购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尚需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五、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收购涉及股份不存在冻结、查封、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形,不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本次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收购人承诺:“本人不对外直接或者间接转让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不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除上述外,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限售另有规定的,承诺遵守该等规定。 股份锁定期内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违规转让公众公司股份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众公司所有,由此所受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 六、收购过渡期内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的安排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