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均是具有合法授权或权限的机构或人士签发或签署的;本人作出的说明、陈述以及签署文件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及包含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情形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之“四、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之“(三)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收购的情形”。 (三)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收购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之“二、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四)关于保持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六)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七)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本次收购基本情况”之“五、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八)关于不注入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业务和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承诺 收购人侯延杰承诺: “1、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本人不会将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置入唐邦科技,不会利用唐邦科技直接或间接从事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不会利用唐邦科技为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2、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本人不会将房地产开发业务置入唐邦科技,不会利用唐邦科技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唐邦科技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如因本人违反承诺而导致唐邦科技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本人将对唐邦科技进行相应赔偿。”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收购人侯延杰承诺: “1、本人将依法履行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众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众公司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众公司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众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重要事项。 第八节 相关中介机构 一、本次收购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光顺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一号 电话:010-50950886 财务顾问主办人:胡晓、张瑞平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天津永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远肖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与白堤路交口万科时代中心 808 电话:022-27898896 经办律师:远肖、马孟姣 (三)公众公司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温志胜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开三马路交口金融街中心 A 座 38 层 电话:022-58580758 经办律师:袁基祖、刘颖 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公众公司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参与本次收购的相关中介机构与收购人、公众公司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收购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侯延杰 (签字): 2025 年 3 月 13 日 第九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收购人身份证明文件; 2、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出具的声明和承诺; 3、财务顾问报告; 4、法律意见书; 5、中国证监会或者股转系统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公众公司办公地点。公众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绿色产业基地海泰发展六道 6 号 M3 座 电话:15620680360 联系人:李文敏 投资者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查阅本报告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