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6,085.03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投资支付的现金 6,983,306.53 4,950,0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6,983,306.53 4,950,000.0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983,306.53 -4,950,000.0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2,000,5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000,5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00,500.0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7,045.25 56,585.03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56,585.03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49,539.78 56,585.03 六、收购人与公众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 本次收购前,公众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持有公众公司7,676,41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1.1297%;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樊晔女士担任公众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一职。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收购人与公众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第二节 本次收购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购方式 2024 年 10 月 14 日,收购人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众公司无限售流 通股 289,660 股,收购后沈阳德寿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收购人持有公众公司 7,966,07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1.9270%。 二、本次收购前后公众公司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收购前,公众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延杰持有公众公司7,681,48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1.14%,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收购人沈阳德寿持有公众公司 7,676,41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1.1297%。 本次收购后,沈阳德寿取代侯延杰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众公司7,966,07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1.9270%。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仍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前,唐邦科技普通股前五大股东权益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有的质押/冻结股份数量 1 侯延杰 7,681,486 21.1436 0 2 沈阳德寿商贸有限公司 7,676,412 21.1297 0 3 张海华 7,068,294 19.4558 0 4 肖宏宇 4,537,288 12.4891 0 5 孙光琪 1,160,000 3.1930 0 合计 28,123,480 77.4112 0 本次收购后,唐邦科技普通股前五大股东权益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有的质押/冻结股份数量 1 沈阳德寿商贸有限公司 7,966,072 21.9270 0 2 侯延杰 7,681,486 21.1436 0 3 张海华 7,068,294 19.4558 0 4 肖宏宇 4,537,288 12.4891 0 5 孙光琪 1,160,000 3.1930 0 合计 28,413,140 78.2085 0 收购事实发生日之前、收购事实发生日和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出具之日,收购人持有唐邦科技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收购事实发生日 截至《收购报告书》 收购事实发生日之前 (2024 年 10 月 14 日) 签署出具之日 股东 持股数量 占比 股东 持股数量 占比 股东 持股数量 占比 名称 (股) (%) 名称 (股) (%) 名称 (股) (%) 沈阳 7,676,412 21.1297 沈阳 7,966,072 21.9270 沈阳 7,966,072 21.9270 德寿 德寿 德寿 三、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协议及主要内容 2024 年 9 月 27 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据《执行裁定书》(〔2023〕津 0101 执恢 2226 号之五)之裁定,向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育梁道证券营业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津 0101 执恢 2226 号之三),拟划拨黄继承名下所持唐邦科技无限售流通股 289,660 股,以每股 0.60 元的价格卖出。 2024 年 10 月 14 日,沈阳德寿商贸有限公司增持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依法强制变现的黄继承名下所持唐邦科技无限售流通股 289,660 股,导致公众公司在没有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构成本次收购。本次收购未签署相关协议。 四、本次收购的授权和批准情况 (一)已经履行的授权和批准 2024 年 10 月 14 日,收购人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增持唐邦科技股份。 (二)尚需履行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收购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系补发,尚需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之“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一) 对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作出决议”及“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之“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三)对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作出决议”。 除《公司章程》规定外,本次收购方案不涉及要约收购条款,本次收购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尚需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五、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收购的公众公司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收购人已取得本次收购的股份,收购人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不存在股权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收购人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收购人不对外直接或者间接转让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不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除上述外,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限售另有规定的,承诺遵守该等规定。 股份锁定期内若收购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违规转让公众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众公司所有,由此所受损失由收购人自行承担。 六、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收购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形。 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与公众公司的交易情况 本次收购前二十四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公众公司发生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众公司采购商品情况 交易金额(元)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 10-12 月 无锡瑞寿医疗器械有 采购商品 6,150,349.74 5,713,023.24 2,504,515.48 限公司① 无锡健寿电子科技有 采购商品 - 10,265.49 35,929.18 限公司② 合计 6,150,349.74 5,723,288.73 2,540,444.66 注:①:为沈阳德寿商贸有限公司自2023年1月12日起持股比例24.50%的参股企业;②:为沈阳德寿商贸有限公司自2023年3月23日起持股比例24.50%的参股企业,已于2024年5月31日注销。 (二)关联方资金拆借 1、公众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无 2、公众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资金拆借利息情况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 10-12 月 沈阳纳瑞商贸有限公司 借款利息 63,057.55 84,000.02 20,942.47 合计 63,057.55 84,000.02 20,942.47 注:上述借款利息系沈阳纳瑞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向公众公司提供借款的利息。 除上述交易之外,在本次收购前二十四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与公众公司发生其他交易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收购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一、本次收购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2024 年 10 月 14 日,沈阳德寿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