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唐邦科技无限售 流通股 289,660 股,每股交易价格为 0.60 元,含交易手续费总对价 174,058.43 元,支付方式为货币资金,不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情况。 二、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收购人承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于收购人的自有资金,均为收购人股东对收购人的投资款,收购人具有履行相关付款义务的能力,资金来源合法;收购人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公众公司资源获得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不存在他人委托持股、代持股权的情形。本次收购的标的上没有设定其他权利,也没有在收购价款之外存在其他补偿安排。 第四节 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收购目的 收购人看好公众公司的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通过本次收购取得公众公司更多股权。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借助自身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拓宽公众公司产品和市场渠道,不断提高公众公司综合竞争力及持续经营能力,提升企业价值和股东回报率。 二、本次收购后续计划 (一)对公众公司主要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对公众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管理层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公众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收购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众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组织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组织机构的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公众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章程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收购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处置,收购人承诺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员工聘用做出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员工聘用做出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业务调整需要对公司人员进行聘用与解聘,收购人将按照公司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员工聘用与解聘的合法合规。 第五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公众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为侯延杰先生。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仍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沈阳德寿取代侯延杰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众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侯延杰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公众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众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治理及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治理结构及其他股东权益未有不利影响。 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利用第一大股东身份影响公众公司独立性,保持公众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樊晔(以下简称“承诺人”)具体承诺如下: “(一)资产独立方面 1、保证公众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公众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公众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公众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众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公众公司的资产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二)人员独立方面 1、保证公众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众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公众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三)财务独立方面 1、保证公众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公众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公众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公众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公众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公众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方面 1、保证公众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公众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方面 1、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 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未从事同公众公司有同业竞争的业务,与公众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次收购完成后,为维护公众公司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未来与公众公司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樊晔(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如下: “1、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投资任何与公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如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公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将以停止经营产生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以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公众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产生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与公众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本次收购基本情况”之“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与公众公司的交易情况”。 为了减少和规范本次收购完成后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公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樊晔(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如下: “1、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方将尽可能减少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 2、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方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依法与公众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及其他协议条款公平合理,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唐邦科技及其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众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方保证不利用承诺人在唐邦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唐邦科技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唐邦科技提供担保。” 第六节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一)关于收购报告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关于收购报告书的真实、准确、完整,收购人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承诺人就本次收购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均是具有合法授权或权限的机构或人士签发或签署的;本承诺人作出的说明、陈述以及签署文件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及包含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情形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之“四、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之“(三)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收购的情形”。 (三)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收购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之“二、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四)关于保持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六)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七)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本次收购基本情况”之“五、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八)关于不注入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业务和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樊晔承诺: “(一)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二)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控制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如因承诺人违反承诺而导致公众公司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承诺人将对公众公司进行相应赔偿。”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樊晔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履行唐邦科技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唐邦科技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唐邦科技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唐邦科技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唐邦科技收购报告书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