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51 证券简称:海印 5 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5 月 26 日经广 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5 月 26 日经广 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粤证监发 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粤证监发 字(1997)014 号文)和中国证券监督 字(1997)014 号文)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8]175 号文) 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8]175 号文) 的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的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1250 万股。 普通股 1250 万股。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从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并摘牌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 股转公司”) 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 转让系块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及 退市公司板块(即“退市板块”) 挂牌转 让。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 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当发生公司被并购接管的情形时,在 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的,应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先行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 或无法协商引发诉讼或仲裁的,由公 司住所地法院适用中国法律解决。当 职务,必须得到本人的认可,且公司须 发生公司被并购接管的情形时,在公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前一年年薪及福 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经济补偿(正 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常的工作变动或解聘情况除外)。 职务,必须得到本人的认可,且公司 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前一年年薪及 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经济补偿 (正常的工作变动或解聘情况除 外)。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 财务负责人。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托 管。 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认可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收 式; 购本公司股份。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同意。公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