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会计报告;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收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股东依据前款规定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 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 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连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诉讼。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起诉讼。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起诉讼。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起诉讼。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讼。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 议; 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 (三)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