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51 证券简称:海印 5 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 十四次临时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 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 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是公司董事会、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下属 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指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下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审核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促使公司和相关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容和格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的任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应当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1、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4、对于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公司应该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产生最终结果,并向投资者完全披露; 5、公司应及时对公开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错误、误导或遗漏的,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 部门,在中国证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内容、时间和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相,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语言。 第十七条 公司正式披露信息前,公司、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产、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发生重大事件时,应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如果该事件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 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及相关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由公司财务部和证券部共同负责,按照有关监管机构有关要求完成;双方应提前就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举行筹备会,明确具体分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五)按照股转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信息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信息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信息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后,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信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 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应该会议结束后将相关决议报送主办券商备案。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等交易事项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公司章程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备案。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董事会决议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备案。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 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大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