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并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 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消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报告主办券商并披露。 (六)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对其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主办券商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予以记录,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四十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实施严格的管理,公司职能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及公司其它制度有关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各项内控制度应按照《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要求明确需要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义务出发点、报告程序、报告义务人等。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职能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报告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如下: 财务部门报告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以及财务内控工作中获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部门报告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审计部门报告重大合同签订、公司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以及其他法律内控与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内部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各业务部门报告其业务范围内发生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发生的全部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职能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为:职能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在获知该信息时第一时间汇报给第一负责人,并由第一负责人第一时间报告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职能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信息、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程序: (一)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公司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露事宜,董事会应当授权董事会秘书可以依照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意见,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进行合理的修订; (六)董事会秘书依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报备定期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第六十一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依重大事件的实际情况,负责临时报告的草拟,对临时报告草稿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草稿交公司董事长审阅,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五)所有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报送,同时在第一时间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六)董事会秘书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临时报告及其相关文件;(七)对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临时报告编制及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公司董事长; (二)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 第八章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直接责任人,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必须保证所报告重大 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六十七条 股东的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九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0 天以书面文件形 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公司股东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