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51 证券简称:海印 5 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 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 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系统 内部审计工作,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 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 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 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 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和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在征求董董事会的意见后,以重要性、风险大小、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为基础,确定审计的重点和 先后次序。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 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成本核算、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募集资金使用、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 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六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 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 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 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分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 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与研究制定公司各项相关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范和工作细则,经公司审议后实施;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公司有关部门及投资企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 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 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 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 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 交易事项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根据《档案法》和《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细则》,将记录和 反映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 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 、审结卷成” 、 “定期归档”责任制: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 “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审计制度、管理 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