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曼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之独立董事意见

2025年03月1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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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5-014

证券代码:838812      证券简称:欧曼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广东欧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之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广东欧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相关议案涉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李小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核,上述人员具备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提名孙玲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核,上述人员

                                                  公告编号:2025-014

具备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三、《关于提名李小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核,上述人员具备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四、《关于提名何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核,上述人员具备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五、《关于提名邓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核,上述人员具备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


                                                  公告编号:2025-014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六、《关于取消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我们认为,取消立董事工作岗位及相关工作制度是公司合理的战略规划调整及经营管理实际需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规,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七、《关于拟修订<股东大会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我们认为,本次修订是因为公司取消独立董事岗位同步修订《股东大会制度》内相关条文。修订后的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规,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八、《关于拟修订<董事会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我们认为,本次修订是因为公司取消独立董事岗位同步修订《董事会制度》内相关条文。修订后的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规,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九、《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我们认为,本次修订是因为公司取消独立董事岗位同步修订《公司章程》内相关条文。修订后的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规,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公告编号:2025-014

    广东欧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肖志军、李兵、刘黎明
              2025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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