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7931 证券简称:大飞龙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同意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除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编制公司定期报告或定期报告摘要;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制定、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竞拍土地及股权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虽属总经理、副总经理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审批《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可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签署日常经营所需的合同;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2、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文档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九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包括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通知时限的限 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