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 合规情况 大违法行为 最近 12 个月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 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是 √否 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 □是 √否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 □是 √否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 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意见 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股子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情形尚未 □是 √否 消除 申请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 □是 √否 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 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是否为负值 □是 √否 审计情况 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 元/股 √是 □否 持续经营时间是否少于两个会计年度 □是 √否 股本情况 股本总额(万元) 10,887.99 差异化标准——标准 1 √适用 □不适用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标准 1 净利润指标(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898.63 9,095.7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 6,528.42 8,948.19 有者的净利润 差异化标准——标准 2 □适用 √不适用 差异化标准——标准3 □适用 √不适用 差异化标准——标准4 □适用 √不适用 差异化标准——标准 5 □适用 √不适用 分析说明及其他情况 综合考虑公司规模、经营情况、盈利情况等因素,本次挂牌选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挂牌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 公司 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 8,948.1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 6,528.42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符合上述标准。 (五) 进层条件适用情况 挂牌同时进入层级 基础层 三、公司股权结构 (一) 股权结构图 (二)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 控股股东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任志生直接持有公司 44.6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为法人的,请披露以下表格: □适用 √不适用 控股股东为合伙企业的,请披露以下表格: □适用 √不适用 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请披露以下表格: √适用 □不适用 姓名 任志生 国家或地区 中国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8 年 4 月 14 日 是否拥有境外居留权 否 学历 硕士 任职情况 董事长、总经理 职业经历 1992 年 6 月至 1995 年 9 月,任衡阳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经 理;1995 年 10 月至 1998 年 3 月,任福田区华深印刷厂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福田区鸿达印刷厂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10 年 7 月,任深圳市鸿达印刷包装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深 圳市鸿康印刷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4 年 7 月至今, 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控股股东为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请披露以下表格: □适用 √不适用 2、 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任志生先生,其一致行动人为王雪梅女士、任柏宾先生、上海高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儒合伙”)和上海高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萍合伙”)。其中,任志生直接持有公司 44.60%的股份;任志生为高萍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高萍合伙持有公司 4.59%的股份;任志生为高儒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高儒合伙持有公司 4.59%的股份。股东任柏宾为任志生之子,股东王雪梅为任志生配偶,此二人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9.84%的股份。综上所述,任志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73.47%的表决权。 任志生与王雪梅、任柏宾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主要条款如下(其中甲方为任志生,乙方为王雪梅、任柏宾): (一)一致行动的实施方式 《一致行动协议》第二条:“甲乙双方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1)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表决权;(2)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3)向股东(大)会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4)其他影响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事项。” (二)有效期 《一致行动协议》第八条:“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五年。有效期满,甲乙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五年。本协议一经签订即不可撤销,除非本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届满。” (三)争议解决方式 《一致行动协议》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在协议有效期内,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双方未能就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审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直接、间接或以其他方式能够控制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或者相关决策意见将按照甲方意见进行表决或做出决定。 任志生与其配偶王雪梅、其子女任柏宾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明确约定了一致行动的实施方式,具有期限较长的有效期且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以公司实际控制人任志生的意见为准,公司一致行动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持续、稳定。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相同 □适用 √不适用 共同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除了披露上述基本情况外,还应披露以下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前十名股东及其他持股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东性质 是否存在质押或 其他争议事项 1 任志生 48,560,100.00 44.60% 自然人 否 2 李东红 13,200,000.00 12.12% 自然人 否 3 任柏宾 10,718,750.00 9.84% 自然人 否 4 王雪梅 10,718,750.00 9.84% 自然人 否 5 高萍合伙 5,000,000.00 4.59% 有限合伙企业 否 6 高儒合伙 5,000,000.0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