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253 证券简称:嘉和物联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黑龙江嘉和融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立案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收到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 号:(2025)黑 7101 行初 24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黑龙江嘉和融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哈尔滨市松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法定代表人:张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 负责人:肖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肖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因不服哈尔滨市松北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的哈松发追决字〔2024〕第 1 号《哈尔滨市松北区发展和改革局追回奖励资金的行政决定 书》,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哈 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作出哈松政复维〔2024〕68 号《行 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收到该决定,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 政府决定维持哈尔滨市松北区发展和改革局针对原告作出的追回奖励资金的行政决定书。 原告认为,《行政复议决定书》所作出的复议决定及《哈尔滨市松北区发展和改革局追回奖励资金的行政决定书》存在错误,未能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020 年 6 月 8 日,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国(黑龙江)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哈 尔滨 片 区 关 于 加强对外 开 放 深化 改革创 新的 若干 政策 〔(2020-2025)A〕>的通知》(哈新管规〔2020〕13 号)(以下简称《加强对外开放深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政策》),明确规定鼓励重点产业发展。对符合产业规划要求、在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内、新入驻片区的制造业企业、文旅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光电产业园等重点打造的特色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特色园区”),投产(运营)后,前 3 年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区本级留成和省市返还合计),全额奖励给企业和特色园区,后 2 年 50%奖励给企业和特色园区。 原告系从事综合物流服务和粮食仓储监管服务业务的新三板挂牌公司。为支持哈尔滨新区发展,原告就政策多次与第三人沟通确认,第三人明确原告属于《加强对外开放深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政策》第 7 款项下的符合产业规划要求、在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内、新入驻片区的生产性服务企业。 基于上述政策及确认情况,2021 年 10 月 21 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哈 尔滨新区招商项目入区协议书》,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原告综合物流项目入驻哈尔滨新区,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原告相关的优惠及扶持政策,并提供相应的政务服务。并明确,如原告符合条件可享受《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关于加强对外开放深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2020-2025)A》、《哈尔滨新区暨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关于推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中的有关优惠及扶持政策,原告须按要求进行申报。 2021 年 11 月 2 日,原告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海伦市迁址入驻哈 尔滨新区。原告按照《加强对外开放深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政策》及相关要求申报享受奖励及返还政策,经认定原告系符合相关奖励及返还政策的,原告于 2022年3月和2022年9月收到的2022 年度鼓励重点产业发展奖励资金17万元和270 万元,共计 287 万元。原告于 2022 年三季度、四季度,2023 年全年,2024 年一 季度、二季度、三季度继续申请奖励政策资金,合计预计 660 万元,但至今未收到政策兑现资金。 原告系从事综合物流服务的企业,系经被告一认定符合政策而予以奖励,被告一作出的哈松发追决字〔2024〕第 1 号《哈尔滨市松北区发展和改革局追回奖励资金的行政决定书》,认定原告不符合产业规划要求、不在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内,不应获得奖励资金,其前后认定不一致,亦未告知原告具体不符合的情形,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前后不一、标准不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二认为原告 2023 年 3 月 20 日变更经营范围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对原告符合并已经享受的奖励政策进行追索,系对原行政行为的推翻和不尊重事实情况,直接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原告变更经营范围后经营业务并未发生变更,仍符合奖励及返还政策之规定。被告二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作出哈松政复维〔2024〕68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 误,适用的《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产业布局引导目录(2022 年本)》错误,偏袒被告一哈尔滨市松北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本就不顾原告的合法主张,是渎职行为,是不公正 的裁定,致使原告只能走上法律诉讼的途径。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二作出的哈松政复维〔2024〕68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被告一作出的哈松发追决字〔2024〕第 1 号《哈尔滨市松北区发展和改革局追回奖励资金的行政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其裁决结果,与法律相悖。因此,请法院详查,依法撤销,尽快公正裁判。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撤销被告二作出的哈松政复维〔2024〕68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请求撤销被告一作出的哈松发追决字〔2024〕第 1 号《哈尔滨市松北区发展和改革局追回奖励资金的行政决定书》,确认原告符合《关于<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关于加强对外开放深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政策〔(2020-2025)A〕>的通知》(哈新管规〔2020〕13 号)的产业规划要求,在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内;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收到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 号:(2025)黑 7101 行初 241 号。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结合公司目前状况,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积极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黑龙江嘉和融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