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科技:公司章程

2025年03月1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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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3430        证券简称:八达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五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1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3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 监事会......29

  第一节 监事 ...... 29

  第二节 监事会 ......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3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4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6

  第一节 通知 ...... 36

  第二节 公告 ...... 37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37

  第一节 信息披露 ...... 37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 37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38
第十三章 附则......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公司名称: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 7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504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创造效益,为员工搭建平台。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电气安装服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环境应急技术装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大气污染治理;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制造;除尘技术装备制造;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制造;
工程管理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工业工程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环保咨询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运行效能评估服务;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技术推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环境应急技术装备销售;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销售;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股份总数为 5049 万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万股)

  1    周顺明      1145.634    净资产折股  2015.3.20    49.81%

  2    蒋锡芬      690.366    净资产折股  2015.3.20    30.02%

  3    黄东平        100      净资产折股  2015.3.20    4.35%

  4    潘国新        40      净资产折股  2015.3.20    1.74%

  5    余  菡        35      净资产折股  2015.3.20    1.52%

  6    周祥芬        35      净资产折股  2015.3.20    1.52%

  7    胡学文        30      净资产折股  2015.3.20    1.31%

  8    戴富新        25      净资产折股  2015.3.20    1.09%

  9    周顺良        20      净资产折股  2015.3.20    0.87%

 10    丁逸峰        20      净资产折股  2015.3.20    0.87%

 11    蒋国平        20      净资产折股  2015.3.20    0.87%

 12    龚全华        20      净资产折股  2015.3.20    0.87%

 13    储冠平        17      净资产折股  2015.3.20    0.74%

 14    梅建生        15      净资产折股  2015.3.20    0.65%

 15    戴孟芬        15      净资产折股  2015.3.20    0.65%

 16    卢洋华        15      净资产折股  2015.3.20    0.65%

 17    万秋涛        13      净资产折股  2015.3.20    0.57%

 18    韩泊晖        10      净资产折股  2015.3.20    0.43%

 19    聂  虹        10      净资产折股  2015.3.20    0.43%

 20    王彩虹        10      净资产折股  2015.3.20    0.43%

 21    蒋  媛          9        净资产折股  2015.3.20    0.39%

 22    黄国顺          5        净资产折股  2015.3.20    0.22%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万股)

      合  计          230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非公开发行股份时,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上市公司的情形下)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市公司的情形下)因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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