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科技:公司章程

2025年03月1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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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微信、短信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公告、电子
邮件、电话、传真、微信、短信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公告、电子
邮件、电话、传真、微信、短信或其他经监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传真的当天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邮件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以电话、微信、短信方式发出的,以电话、微信、短信通知到相关人员当天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依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
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为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
露事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应向投资者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百条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应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盖章页)

                                            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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