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08 证券代码:430703 证券简称:高山水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仲裁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17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5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北京市仲裁委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3 月 14 日,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 山水”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曙曦、高曲煌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2024)京仲案字第 00541 号。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建工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汪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股东,持股 9.98%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王曙曦、高曲煌 公告编号:2025-008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曙曦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高曲煌系公司董事。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4 月 23 日,北京建工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 工投资公司”)作为投资方,与高山水及其股东王曙曦、高曲煌、新余绿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关于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协议带有业绩承诺之回购条款。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1.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持有的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11,002,445 股股份的回购价款,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为实际投资金额 30,000,000 元+实际投资金额 30,000,000 元×12%×申请人投资价款支付之日起至被申请人全部回购价款支付完毕之日天数/360-被申请人已支付的业绩补 偿款 5,678,717.52 元,暂计至 2024 年 1 月 3 日为 43,721,282.48 元; 2.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回购产生的罚息(自 2022 年 2 月 22 日起,以 36,911,282.48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 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4 年 1 月 3 日为 12,549,836.04 元) ; 3.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 1,500,000 元; 4.由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承担本案仲裁受理费用 430,518.27 元、异地开 庭费 10,000 元、仲裁员差旅费 10,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保险费 40,439.78 元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 庭审中,申请人对其请求事项做了以下明确:1.各项请求均要求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2.第 1 项请求“申请人投资价款支付之日”是指 2018年 9 月 12 日。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仲裁裁决情况 2025 年 3 月 14 日,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 公告编号:2025-008 山水”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曙曦、高曲煌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连带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持有的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11,002,445 股股份的回购价款 36,911,282.48 元。 (二)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连带向申请人支付罚息,罚息以上述回购价款36,911,282.48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 的标准计算,自 2022 年 2 月 22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连带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 320,000 元、保全费4,000 元、保险费 32,351.82 元。 (四)本案仲裁费 432,518.27 元 (含仲裁员报酬 246,110.1 元、机构费用 186,408.17 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 346,014.62 元、申请人承86,503.65 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346,014.62元。 (五)因本案在深圳开庭所产生的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差旅费用 2,713.58 元(申 请人已预交 10,000 元,剩余 7,286.42 元退还申请人),由申请人承担 542.72 元, 由被申请人承担 2,170.86 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2,170.86 元。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各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产被查封,冻结,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为公司工程及其他事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已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5-008 公司因此不能参与重大项目的投标,会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利润等指标下降。(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针对上诉仲裁公司将妥善处理,收集证据,积极应对。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4)京仲案字第 00541 号 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