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精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神州精工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2025年03月1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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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神州精工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届满且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管理办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
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规定,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
河证券”、“主办券商”)作为河南神州精工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9944,
以下简称“神州精工”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对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
个限售期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程序

  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

神州精工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
署〈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等议案。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编号:2023-049)、《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23-052)、《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
告编号:2023-051)等公告。

  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

见的公告》(2023-050)、并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2023-049)中披露
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

  2023 年 7 月 12 日至 2023 年 7 月 21 日,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全体员工未对

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2023 年 7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就本

次股权激励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核心员工认定的核查意见》
(公告编号:2023-054)。

  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司根据反馈问询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

修订,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公告编号:2023-056)。

  2023 年 8 月 7 日,根据股转反馈,公司修改了核心指标,并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第
二次修订稿),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第二次修订稿)(公告编号:2023-061)、《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并在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披露了《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

  2023 年 9 月 8 日,根据股转反馈,公司修改了核心指标,并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第
三次修订稿),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第三次修订稿)(公告编号:2023-074)、《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

  2023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三次修订稿)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披露了《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79)。

  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股权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30 名对象 9,000,000 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8 元/股。

  2023 年 11 月 9 日,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股权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30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9,000,000 股限制性股


票已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完成股份登记。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与已通

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情况不存在差异。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对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更等情形时的处理方案做出修改。公司公告了《股权激励计划(2024
年修订》、《股权激励计划修订说明》,将该议案提起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修订<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售期、解限售时间及相应可解除限售比例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约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时起满 12 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登记日为 2023 年 11 月 9 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限制性股票自登记至

激励对象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第一次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符合股权激励计划
的规定。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限售期间、解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限售安排                解限售期间            解限售比例

                        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激励

  第一个解限售期                                          50%

                            对象名下时起满 12 个月

                        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激励

  第二个解限售期                                          50%

                            对象名下时起满 24 个月

        合计                        -                    100%

  (三)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同时满足下列解除限售条件时,可按解除限售安
排分期办理股票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负面情形

  序号                        挂牌公司负面情形

    1      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挂牌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

    2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挂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3

            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负面情形

  序号                        激励对象负面情形

    1      激励对象对挂牌公司发生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激励对象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

    2

          间

    3      激励对象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情形

    4      激励对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激励对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

    5

          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指标

  序号                        挂牌公司业绩指标

          以经审计的 2022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度的营业收入

    1

          增长率不低于 14%,营业收入不低于 2.8 亿元。

          以经审计的 2022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度的营业收入

    2

          增长率不低于 30%,营业收入不低于 3.2 亿元。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解除限售条件)如上表所示。

  4、个人业绩指标

  本次股权激励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个人业绩指标。

  序号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无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不得存在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

    1

          给公司造成严重消极影响,受到公司通报处分的行为;

    2      未发生因个人原因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行权期上一年度,激励对象按照公司规定签订目标责任书,考核为

    3

          合格以上;

    4      没有违反公司法和资本市场等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第一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约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时起满 12 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登记日为 2023 年 11 月 9 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限制性股票自登记至

激励对象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第一次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符合股权激励计划
的规定。

  (二)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负面情形:

        1、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公司未发生不得解

        审计报告;

                                                  除限售的情形,满

        2、挂牌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

  1                                              足股权激励计划规

        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定 的 解 除 限 售 条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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