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神州精工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届满且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管理办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 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规定,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 河证券”、“主办券商”)作为河南神州精工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9944, 以下简称“神州精工”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对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 个限售期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程序 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 神州精工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 署〈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等议案。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编号:2023-049)、《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23-052)、《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 告编号:2023-051)等公告。 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 见的公告》(2023-050)、并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2023-049)中披露 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 2023 年 7 月 12 日至 2023 年 7 月 21 日,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全体员工未对 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2023 年 7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就本 次股权激励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核心员工认定的核查意见》 (公告编号:2023-054)。 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司根据反馈问询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 修订,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公告编号:2023-056)。 2023 年 8 月 7 日,根据股转反馈,公司修改了核心指标,并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第 二次修订稿),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第二次修订稿)(公告编号:2023-061)、《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并在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披露了《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 2023 年 9 月 8 日,根据股转反馈,公司修改了核心指标,并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第 三次修订稿),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第三次修订稿)(公告编号:2023-074)、《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 2023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三次修订稿)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披露了《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79)。 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股权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30 名对象 9,000,000 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8 元/股。 2023 年 11 月 9 日,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股权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30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9,000,000 股限制性股 票已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完成股份登记。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与已通 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情况不存在差异。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对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更等情形时的处理方案做出修改。公司公告了《股权激励计划(2024 年修订》、《股权激励计划修订说明》,将该议案提起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修订<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售期、解限售时间及相应可解除限售比例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约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时起满 12 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登记日为 2023 年 11 月 9 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限制性股票自登记至 激励对象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第一次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符合股权激励计划 的规定。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限售期间、解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限售安排 解限售期间 解限售比例 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激励 第一个解限售期 50% 对象名下时起满 12 个月 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激励 第二个解限售期 50% 对象名下时起满 24 个月 合计 - 100% (三)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同时满足下列解除限售条件时,可按解除限售安 排分期办理股票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负面情形 序号 挂牌公司负面情形 1 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挂牌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 2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挂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3 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负面情形 序号 激励对象负面情形 1 激励对象对挂牌公司发生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激励对象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 2 间 3 激励对象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情形 4 激励对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激励对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 5 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指标 序号 挂牌公司业绩指标 以经审计的 2022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度的营业收入 1 增长率不低于 14%,营业收入不低于 2.8 亿元。 以经审计的 2022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度的营业收入 2 增长率不低于 30%,营业收入不低于 3.2 亿元。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解除限售条件)如上表所示。 4、个人业绩指标 本次股权激励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个人业绩指标。 序号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无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不得存在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 1 给公司造成严重消极影响,受到公司通报处分的行为; 2 未发生因个人原因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行权期上一年度,激励对象按照公司规定签订目标责任书,考核为 3 合格以上; 4 没有违反公司法和资本市场等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第一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约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时起满 12 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登记日为 2023 年 11 月 9 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限制性股票自登记至 激励对象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第一次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符合股权激励计划 的规定。 (二)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负面情形: 1、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公司未发生不得解 审计报告; 除限售的情形,满 2、挂牌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 1 足股权激励计划规 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定 的 解 除 限 售 条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