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4405 证券简称:族兴新材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公司法》《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其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该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规划, 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届时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市场惯例,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影响公司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主体为确保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相关承诺和约束措施能够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聘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拟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并具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和职业素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有序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关于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相关承诺和约束措施能够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确认公司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开展的需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公允、合理定价,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确认公司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具有可靠性,能够为公司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效的决策支持。上述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该议案的内容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体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客观,能够全面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不存在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且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习小明、朱爱平、陶金林 202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