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02 证券代码:430321 证券简称:博德石油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博德世达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2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3 月 17 日,公司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 判决书》,案号:( (2024)津 0319 民初 3047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春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合同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博德世达(天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万伟 公告编号:2025-00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博德世达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万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5 月 18 日被告一(建设单位)与原告(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提供博德世达高端井下系统设备研发、制造、 服务项目的施工工作。原告与被告一双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一未 及时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一系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是其 独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二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 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其自 身合法权益,向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进度工程进度款 5,751,000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5,751,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 倍计算自 2024 年 12 月 7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记至 2024 年 12 月 15 日利息为 3,961.8 元); 【上述费用暂计共 5,754,961.8 元】 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告编号:2025-002 2025 年 3 月 17 日,公司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博德世达(天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 3287895.71 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以 3287895.71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2 月 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博德世达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博德世达(天津)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6042.5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31042.5 元。由原告中儒 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3307.5 元,由被告博德世达(天津)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北京博德世达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7735 元,被告负担部分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 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 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 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 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 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 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将根据诉讼进 公告编号:2025-002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未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积极采取措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津 0319 民初 30471 号。 北京博德世达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