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曼股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025年03月19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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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9)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10)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11)根据本计划规定办理已丧失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持有人退出及其持有份额强制转让等相关事宜;

  (12)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四) 持有人

  参与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本计划持有人。每份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受相应权益;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或委托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即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就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3)依据法律、法规、本计划、《公司章程》及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

  (4)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

  (1)持有人应当认真遵守劳动合同、退休返聘协议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持有人应按照本计划以及人力资源部的安排,签署相应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并配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3)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在锁定期内锁定其持有的合伙份额;

  (4)持有人应按照本计划及合伙协议的约定缴付出资;

  (5)持有人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或自筹合法资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

  (6)持有人认购的合伙份额,在锁定期届满前不得转让(但本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在其上设置任何他项权利;

  (7)持有人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8)持有人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持股平台和/或公司利益的活动;

  (9)持有人在公司任职期间,遵守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

  (10)持有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11)持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五) 载体公司/合伙企业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参与对象通过直接持有持股平台合伙份额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形式设立,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载体为上海科瓯曼壹号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科瓯曼壹号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MAEBXM9T7N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曹勇军

  成立日期                2025 年 2 月 26 日

  合伙期限                30 年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上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
                          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供
                          应链管理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软件开发;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汽
                          车零配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参与对象已签署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合伙企业名称:上海科瓯曼壹号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2、合伙目的:通过投资科曼股份的股票,为合伙人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
  3、合伙期限:30 年。

  4、合伙人入伙: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

  5、合伙人退伙:

  合伙人退伙,应当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有限合伙人有(1)、(3)、(4)、(5)、(6)、(7)项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合伙人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7)合伙人在本协议生效后与科曼股份或其附属子公司因下列原因解除劳动或劳务关系的:

  1)非负面离职退出情形:

  ①合伙人因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经济性裁员被解除劳动关系的;

  ②合伙人劳动合同、退休返聘协议到期终止且并未续约的;

  ③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与合伙人依据劳动合同或退休返聘协议的约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退休返聘协议;

  ④合伙人在非过错情形下主动提出离职,而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同意其离职的;

  ⑤合伙人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

  ⑥合伙人死亡的(包括宣告死亡的)的;

  ⑦合伙人因退休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且未签订退休返聘协议的;

  ⑧合伙人岗位因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内部架构调整出现职务调动的,且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条件的;

  ⑨其他未对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离职情况。

  2)负面离职退出情形:

  ①合伙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其
附属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②合伙人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③合伙人严重失职、渎职;

  ④合伙人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同业竞争等损害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⑤合伙人违反其在与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项下义务的;

  ⑥合伙人存在公司董事会认定的损害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利益的行为。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6、财产份额的转让:有限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的,应当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托管、信托、质押、赠与其持有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或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否则有限合伙人根据本条转让财产份额时应转让其持有的全部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人所持财产份额转让退出的,退出价格由财产份额的出让方、受让方按本协议的约定确定,并且应当经过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

  7、争议解决: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本协议签署地(上海嘉定)人民法院起诉。


  8、违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将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该转让行为无效,由此给合伙企业、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六)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董事会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等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等;

  3、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等有关事宜;

  4、授权董事会决策员工持股计划部分份额的归属;

  5、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对应标的股票的限售和解除限售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及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7、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8、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止。

  上述事项 2、3 应当经持有人会议通过,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

六、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与锁定期限
(一) 存续期限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30 年。自股票登记至合伙企业名下之日起算。
  本计划期满后参加对象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可经持有人会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提前终止或展期。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完毕,可提前终止。
(二) 锁定期限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为 36 个月。锁定期满后,解锁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期间                解锁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    自持股计划设定之日起及自参与                100%
                对象获授合伙份额事宜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之日起满 36 个月

      合计                      -                                100%

  1、若锁定期届满时,公司已处于上市(指公司股票未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的行为)辅导至上市发行期间,则锁定期应当顺延至上市发行完成;同时,若公司完成上市,则锁定期还需要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作出的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等相关承诺执行。

  2、在锁定期内,工商登记的合伙人应与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主体保持一致,如将所持相关权益转让并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进行合伙人登记变更时不得违反《监管指引第 6 号》、本员工持股计划关于锁定期和员工所持权益转让的相关规定。

  3、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标的股票的转让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则相关股票的实际锁定期将按照规定相应延长。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三) 绩效考核指标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绩效考核指标。
(四) 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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