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经召集人决定,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并进行书面表决;召集人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持有人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并进行书面表决、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方式。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财产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持有人代表提交。 (三)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份计划份额对应一票表决权。 3、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选举、罢免和更换持有人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需经参加持有人会议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份额审议通过。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为充分体现便利以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以通讯、书面等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代表应当保障持有人的知情权和表决权。 7、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主持人、会议记录人、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2)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持有份额总数及占全体持有人所持有份额总数的比例; (3)对每一提案的表决结果; (4)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持有人代表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设管理委员会,由持有人会议选举的一名持有人代表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人,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监督员工持股计划日常运行、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工作。 (一)持有人代表的选任程序 本计划的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 1 名持有人代表,由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选举产生,持有人代表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已设立的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自然成为持有人代表候选人,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下,该普 通合伙人自然成为持有人代表。 (二)持有人代表的义务 持有人代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持有人代表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持有人代表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主持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代表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持有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2、监督、检查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执行; 3、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4、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5、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6、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标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抛售标的股票进行变现); 7、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 9、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10、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11、根据本计划规定办理已丧失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持有人退出及其持 有份额强制转让等相关事宜; 12、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载体合伙企业 载体合伙企业合伙期限:30 年。 利润、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普通合伙人决定并执行,普通合伙人可以决定将合伙企业收益向部分合伙人进行分配。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实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入伙: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 合伙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应当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有限合伙人有(1)、(3)、(4)、(5)、(6)、(7)项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合伙人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7)合伙人在本协议生效后与科曼股份或其附属子公司因下列原因解除劳动或劳务关系的:1)非负面离职退出情形:①合伙人因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经济性裁员被解除劳动关系的;②合伙人劳动合同、退休返聘协议到期终止且并未续约的;③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与合伙人依据劳动合同或退休返聘协议的约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退休返聘协议;④合伙人在非过错情形下主动提出离职,而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同意其离职的;⑤合伙人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⑥合伙人死亡的(包括宣告死亡的)的;⑦合伙人因退休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且未签订退休返聘协议的;⑧合伙人岗位因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内部架构调整出现职务调动的,且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 与条件的;⑨其他未对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离职情况。2)负面离职退出情形:①合伙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②合伙人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③合伙人严重失职、渎职;④合伙人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同业竞争等损害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⑤合伙人违反其在与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项下义务的;⑥合伙人存在公司董事会认定的损害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利益的行为。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份额的转让:有限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的,应当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托管、信托、质押、赠与其持有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或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否则有限合伙人根据本条转让财产份额时应转让其持有的全部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人所持财产份额转让退出的,退出价格由财产份额的出让方、受让方按本协议的约定确定,并且应当经过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 争议解决: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本协议签署地(上海嘉定)人民法院起诉。 违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将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该转让行为无 效,由此给合伙企业、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限售、交易、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与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 30 年,自股票登记至合伙企业名下之日起算。 (二)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36 个月。 在锁定期内,工商登记的合伙人应与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主体保持一致,如将所持相关权益转让并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进行合伙人登记变更时不得违反《监管指引第 6 号》、员工持股计划关于锁定期和员工所持权益转让的相关规定。 若锁定期届满时,公司已处于上市(指公司股票未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的行为)辅导至上市发行期间,则锁定期应当顺延至上市发行完成;同时,若公司完成上市,则锁定期还需要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作出的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等相关承诺执行。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交易限制 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全国股转系统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 上述信息敏感期是指: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程序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不含 2/3)份额同意,并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在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事项时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条件 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告当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预计不会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如发生时,应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届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标的股票数量、标的股票获取价格的议案,不必召开股东大会再次审议。具体的调整方式和程序如下: 1、标的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Q=Q0×(1+n) 其中:Q0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