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参与对象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或配股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参与对象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参与对象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参与对象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载体有权按增发方案并按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认购公司增资(但必须按增发方案及相关协议按时缴纳增资款项,否则视为放弃该等权利),但上述认购方案仍需履行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在发生派息的情况下,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载体有权获得派息。 2、标的股票获取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股票获取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股票获取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股票获取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股票获取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股票获取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股票获取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股票获取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股票获取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5)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获取价格不做调整。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未延长,则自动终止。 (二)提前终止 1、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不含 2/3)份额同意,董事会 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2、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完毕,可提前终止。 公司审议持股计划终止事项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所持权益的退出 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的,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丧失,其所持持股平台财产份额按本办法第十九条“(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1、非负面离职退出情形 (1)参加对象因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经济性裁员被解除劳动关系的; (2)参加对象劳动合同、退休返聘协议到期终止且并未续约的; (3)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与参加对象依据劳动合同或退休返聘协议的约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退休返聘协议; (4)参加对象在非过错情形下主动提出离职,而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同意其离职的; (5)参加对象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 (6)参加对象死亡的(包括宣告死亡的)的; (7)参加对象因退休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且未签订退休返聘协议的; (8)参加对象岗位因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内部架构调整出现职务调动的,且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条件的; (9)其他未对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离职情况。 2、负面离职退出情形 (1)参加对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参加对象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3)参加对象严重失职、渎职; (4)参加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同业竞争等损害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5)参加对象违反其在与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项下义务的; (6)参加对象存在公司董事会认定的损害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1、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持有的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具体指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公司股票,通过持有公司股票享有的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具体指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全额认购前、取得分红分配至持有人前和出售股票取得的收益分配至持有人前,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以现金存款的形式存在;公司宣布分红至持股平台取得分红前,部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以应计利息的形式存在; (3)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具体指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出售公司股票获得的增值收益,即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2、锁定期内,持有人的退出机制 在锁定期内,参与对象发生离职等情形的,经持有人代表同意后,参与对象须将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持有人代表或持有人代表指定的符合本计划参与对象标准的员工。 (1)持有人发生非负面离职退出情形的,持有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转让价格=所转让出资额的出资成本。 持股年限自持有人取得对应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之日起计算至退伙之日止。 转让价款应于持有人完成合伙企业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完毕。 (2)持有人发生负面离职退出情形的,持有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转让价格=所转让出资额的出资成本-已获分红等收益。 若持有人对合伙企业、公司或其子公司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优先以退伙财产份额对价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转让价款应于持有人完成合伙企业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完毕。 3、锁定期外,持有人的退出机制 (1)如公司未上市、已上市但在法定或自愿承诺禁售期内,持有人发生非负面离职退出情形的,经持有人代表同意后,必须将所持财产份额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转让价格=所转让出资额的出资成本。 转让价款应于持有人完成合伙企业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完毕。 (2)如公司未上市、已上市但在法定或自愿承诺禁售期内,持有人发生负面离职退出情形的,经持有人代表同意后,必须将所持财产份额向员工持股计划 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转让价格=所转让出资额的出资成本-已获分红等收益。 转让价款应于持有人完成合伙企业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完毕。 (3)除上述(1)、(2)情形外,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代表提出转让申请,经持有人代表同意后将其已经解锁的合伙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转让所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收及成本后支付给该持有人。 转让价款应于持有人完成合伙企业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完毕。 若持有人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应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减持规定执行。 4、持有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持有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持有人代表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企业的持有人资格。 5、负面离职退出的持有人须将其通过本计划持有合伙份额而获得的(除本计划规定可获得的收益外)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 6、持有人退出合伙企业时与公司或其子公司之间存在尚未了结的债务,财产份额受让方有权将退伙人欠付的相应款项直接支付至公司或其子公司。 7、若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合伙企业转让公司股票受到以下限售期限制: (1)合伙企业在公司上市之日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2)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要求确定的股票限售期限内,合伙企业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股票上市之日前已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8、持有人处置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受到以下限制: 除以下特殊情况且已获得持有人代表书面同意外,持有人所持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在合伙企业限售期内原则上不得处置(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转让份额;要求合伙企业回购该等财产份额;在所持财产份额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如质押等;以所持财产份额为支付对价或支付方式从事任何交易行为,如清偿债务、出资、交换等): (1)在公司上市之日前,持有人自公司及其子公司离职; (2)持有人因离婚、继承等法定事由需分割、转移财产份额; (3)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持有人持有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4)其他法定事由导致必须转让、分割财产份额。以上特殊情况财产份额的处置方式须遵循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或遵循法定程序执行。 尽管有上述约定,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要求,因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因其他事由而承诺公司上市后的股票限售期的,则该等持有人应当严格遵守该等限售期承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处置所持公司股票(如有)及所持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9、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持有人股份锁定以及获得收益有特别规定的,遵从其特别规定;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持有人代表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二)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权益的处置办法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2、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持有人代表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提前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参与对象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3、根据《监管指引第 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要提交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的事项,需经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需履行的程序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与实施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同时相应机构 就具体议案进行审议时,涉及关联方时应予以回避: 1、董事会负责拟定《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 见。 4、公司监事会对拟参与对象的适合性进行审核,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意见,并于审议通过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监事会决议。 5、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或与参与员工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监事应当回避表决。 6、主办券商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监管指引第 6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挂牌公司是否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董事会审议、征求意见、监事会发表意见等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在不晚于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4 个交易日前披露核查意见。 7、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或与参与员工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8、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9、其他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