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欧富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聚贤岩广场 9 号国华金融中心 A 栋 24 层 电话:023-63012200 传真:023-63012211 邮编:400024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欧富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15F2022006-00002 号 致:广东欧富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作为广东欧富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所已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 于广东欧富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编号:德恒 15F2022006-00001-00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欧富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现就审核问询函中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欧富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15F2022006-00002 号,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对《法律意见》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补充和更新的事项之外,《法律意见》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均与《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仅就与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及境外法律事项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及境外有关法律意见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包括工商、税务等)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将其作为本所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而编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一)》的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实际控制人童飞、陈右凤及其家族控制的企业较多,且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2)童飞对外投资及兼职情况较多,报告期内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控制的珠海格芯冷链服务有限公司业务为冷链设备升级、维护。(3)周育科在公司持股 21%且担任董事、副总经理。 请公司: (1)说明童飞、陈右凤家族控制的企业的基本情况,是否独立于公司,是否存在受童飞实际控制的情形,报告期内与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技术等方面的往来情况,是否与公司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产品的情形,是否存在商业机会让渡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说明童飞、陈右凤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技术等方面的关系,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是否存在混同经营或其他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是否存在大额债务、股票质押、司法冻结风险等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独立性、控制权稳定的影响。 (3)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任职是否适格,是否涉及在其他公司领薪的情况,童飞等对外投资及兼职情况较多是否影响其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是否存在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经营同类业务的情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是否勤勉尽责。 (4)结合周育科持股情况,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情况,说明是否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未认定其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在合法规范经营、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股份限售等方面挂牌条件相关要求的情形。 (5)说明资金占用发生的原因,是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针对前述行为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占用情形的发生,整改后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且得到有效运行,期后是否新增资金占用事项。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5),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内容 (一)说明童飞、陈右凤家族控制的企业的基本情况,是否独立于公司,是否存在受童飞实际控制的情形,报告期内与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技术等方面的往来情况,是否与公司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产品的情形,是否存在商业机会让渡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1.说明童飞、陈右凤家族控制的企业的基本情况,是否独立于公司,是否存在受童飞实际控制的情形 童飞、陈右凤家族控制的企业(不含欧富隆及其子公司)共 22 家,其中童飞、陈右凤控制的企业(不含欧富隆及其子公司)6 家,童飞、陈右凤家族其他亲属控制的企业 16 家,具体情况如下: (1)童飞、陈右凤控制的企业如下所示: 童飞、陈 是否 序 公司 经营范围 主营 右凤持股 注册 独立 号 名称 业务 比例 资本 于公 司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组织 珠海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商道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图 无实 文化 文设计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 际经 童飞持股 10.00 是 1 传播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 100.00% 万元 有限 外);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品销售; 营 公司 日用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珠海 一般项目:供冷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区 冷链 格芯 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专用设备修理; 设备 冷链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 维 童飞持股 10.00 是 2 服务 可审批的项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 100.00% 万元 有限 冷、空调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 护、 公司 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市场调查(不含涉外 升级 童飞、陈 是否 序 公司 经营范围 主营 右凤持股 注册 独立 号 名称 业务 比例 资本 于公 司 调查);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香港 欧易 国际贸易,自动售卖机,技术研发,生产, 无实 童飞持股 1.00 3 科技 安装,销售 际经 万港 是 有限 营 100.00% 币 公司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智能 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供应用仪器 以自 仪表制造;软件销售;软件开发;数字文化 有资 童飞持股 欧飞 创意软件开发;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 金从 99.00%、 4 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 30.00 是 科技 品研发;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 事投 陈右凤持 万元 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 资活 股 1.00%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