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及关联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应当持续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一般不得低于其任期结束后满三年。 第一百〇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在执行职务时有权在遵守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和勤勉等义务的前提下,依据合理的商业判断原则进行决策。因此给公司带来商业风险或损失的,如董事可以证明在决策过程中己尽到足够的谨慎与勤勉,则可以作为免除董事向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并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评估、讨论; (十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 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以确保董事会 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可以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担保、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上述交易中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均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别紧急事件且可能致使公司蒙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包括电子 邮件)、传真、电话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送达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五日。 因特别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记录于会议记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表决、会签表决或其他经全体董事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确认后送达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达不到董事 会要求的经营目标或勤勉义务时,董事会有权提前解聘并重新选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决定公司具体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向其他企业投资和对外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或低于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 1 名,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财务总监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财务总监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事项。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秘书辞职在完成工作移 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