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后与公司对账,本公司收到客户确认无误的对账单时确认收入。
20.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在能够满足其所附的条件并且能够收到时,予以确认。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对于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补助,或对年末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 元)计量。
本公司的政府补助包括运费补贴、政府奖励。其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如果政府文件中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本公司按照上述区分原则进行判断,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本公司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两种情况,分别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1)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本公司提供贷款的,本公司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2)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本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本公司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2)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1.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暂时性差异)计算确认。对于按照税法规定能够于以后年度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抵扣亏损,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商誉的初始确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非企业合并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于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本公司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2. 租赁
(1)租赁的识别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本公司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本公司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本公司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本公司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分拆后进行会计处理。
(2)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1)租赁确认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租赁变更
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延长或缩短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租赁变更生效日,是指双方就租赁变更达成一致的日期。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公司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①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或延长了租赁期限;②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或租赁期限延长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本公司按照租赁准则有关规定对变更后合同的对价进行分摊,重新确定变更后的租赁期;并采用修订后的折现率对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本公司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本公司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就上述租赁负债调整的影响,本公司区分以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①租赁变更导
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 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②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 计量的,承租人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1.会计政策变更及影响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通知》
(财会〔2023〕21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
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本报告期无重大影响。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 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 布年度提前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本报告期无重大影响。
(五)税项
1. 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
增值税 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 13%
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征 5%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征 5%
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15%
个人所得税 支付给职工的所得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 7 级累进税率
2. 税收优惠
本公司取得证书编号为 GR202344005184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从 2023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12 月 27 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
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发【2008】111 号)文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 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下列所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除特别注明之外,“年初”系指 2024 年 1 月 1 日,“年
末”系指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年”系指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上年” 系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货币资金
项目 年末余额 年初余额
库存现金 10.25 0.31
银行存款 7,249,095.01 3,145,152.43
合计 7,249,105.26 3,145,152.74
注:本期无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以及存放在境外且资金汇回受到 限制的资金。
2.应收票据
(1) 应收票据分类列示
项目 年末余额 年初余额
银行承兑汇票 33,787,205.37 13,933,077.02
应收票据坏账准备 1,689,360.27 696,653.85
合计 32,097,845.10 13,236,423.17
(2) 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列示
年末余额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
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
备 33,787,205.37 100.00 1,689,360.27 5.00 32,097,845.10
其中:银行承兑汇票 33,787,205.37 100.00 1,689,360.27 5.00 32,097,845.10
合计 33,787,205.37 — 1,689,360.27 — 32,097,845.10
(续表)
年初余额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比例 计 提 比 账面价值
金额 (%) 金额 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
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
备 13,933,077.02 100.00 696,653.85 5.00 13,236,423.17
其中:银行承兑汇票 13,933,077.02 100.00 696,653.85 5.00 13,236,4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