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泰亨:公司章程(2025年3月修订)

2025年03月2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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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 一 节 股 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一致同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Xi QianTaiHeng Technology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五丰镇工业园二区横三路(2019标准厂房7、8#)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5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帮助客户成功”为企业核心价值,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充分发挥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供最安全、最可靠、最优质的产品;致力于成为中国领先的光电新材料生产厂商。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日用品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机械设备研发,货物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3,500万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0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共8人。

  (一)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情况、认购的股份数及出资方式如下:

  发起人一:蔡文珍

  身份证号码:350321197204154854


  住所:东莞市凤岗镇龙福花园四栋一单元301号

  出资方式:以其拥有的东莞市鑫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15,437,500.00股,占股份总数的61.75%;

  发起人二:陈俏帆

  身份证号码:350302197510263128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东海村上二房92号

  出资方式:以其拥有的东莞市鑫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5,940,000.00股,占股份总数的23.76%;

  发起人三:梁巧玲

  身份证号码:441424196904210522

  住所:广东省五华县河东镇居委向阳街13号

  出资方式:以其拥有的东莞市鑫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1,397,500.00股,占股份总数的5.59%;

  发起人四:张忠洲

  身份证号码:320831195401110039

  住所:江苏省金湖县黎城镇健康路68号1幢一单元202

  出资方式:以其拥有的东莞市鑫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1,250,000.00股,占股份总数的5.00%;

  发起人五:张伟

  身份证号码:441900194612120039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255号29栋A座202

  出资方式:以其拥有的东莞市鑫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750,000.00股,占股份总数的3.00%;

  发起人六:朱紫芳

  身份证号码:350321197210074834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坪洋村朱片42号

  出资方式:以其拥有的东莞市鑫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130,000股,占股份总数的0.52%;

  发起人七:夏振南

  身份证号码:360124197711190075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胜利北路147号

  出资方式:以其拥有的东莞市鑫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47,500.00股,占股份总数的0.19%;

  发起人八:武文娟


  身份证号码:410481198702178528

  住所:河南省舞钢市王店乡魏安村0029

  出资方式:以其拥有的东莞市鑫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47,500.00股,占股份总数的0.19%;

  第十七条 公司系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成立时股本总数为2,500万股,现时股本总数为3,500万股,其中现有发起人股东持有29,392,955股,占总股本的
83.9799%,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应当记载该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名册的的管理和保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名册的管理包括:

    (一)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二)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股东名册的更改或更正;

    (三)当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依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确定日,股权确定日终止时,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四)根据法律法规补发股票;

    (五)根据法律法规注销股票;

    (六)其他涉及股东名册变更的事宜。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份采用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股东应自协议转让股份后及时告知公司,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期间,或者公司股票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期间,股东所持股份只能通过相关证券交易场所指定的股份转让系统或平台进行转让,应当遵循关于股票在相关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票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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