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泰亨:公司章程(2025年3月修订)

2025年03月2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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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四)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五)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

    (六)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七)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八)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外,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八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八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二条(四)~(五)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任总经理与副总经理出现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经理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审批本章程规定的除须经董事会审议以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进行经营管理;

    (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三)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职务;

    (四)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 一 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最近两年内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八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代 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上述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和通知形式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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