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084 号 致: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 董事会召集。贵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网 址:http://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 189 号 F 区 17 栋 101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鹏翔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9 日 15:00 至 2025 年 3 月 20 日 15:00。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2,807,5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2,807,50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2,807,50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2,807,50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2,807,50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2,807,50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2,807,50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2,807,50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2,807,50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2,807,50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2,807,50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2,807,50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2,807,50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3.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全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2,807,50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4.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2,807,50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2,807,50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并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以上议案第14项与15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